馬邑縣。南至朔州四十里。戶三千。
武州,宣威軍,下,刺史。趙惠王置武川塞。魏置神武縣。唐末置武州,後
唐改毅州。重熙九年復武州,號宣威軍。統縣一:神武縣。魏置。晉改新城。後
唐太祖生神武川之新城,即此。初隸朔州,後置州,並寧遠為一縣來屬。戶五千。
東勝州,武興軍,下,刺史。隋開皇七年置勝州。大業五年改榆林郡。唐貞
觀五年於南河地置決勝州,故謂此為東勝州。天寶七年又為榆林郡。乾元元年復
為勝州。太祖神冊元年破振武軍,勝州之民皆趨河東,州廢。晉割代北來獻,復
置。兵事屬西南面招討司。統縣二:
榆林縣。
河濱縣。
金肅州。重熙十二年伐西夏置。割燕民三百戶、防秋軍一千實之。屬西南而
招討司。
河清軍。西夏歸遼,開直路以趨上京。重熙十二年建城,號河清軍。徙民五
百戶、防秋兵一千人實之。屬西南面招討司。
卷四十二 志第十二
◎曆象志上
遼以幽、營立國,禮樂制度,規模日完,授歷頒朔二百餘年。今奉詔修遼史,
體與宋、金似,其《大明曆》不可少也。曆書法禁不可得,求《大明曆》元,得
祖沖之法於外史。衝之之法,遼歷之所從出也歟?國朝亦嘗因之。以衝之法算,
而至於遼更歷之年,以起元數,是蓋遼《大明曆》。遼歷因是固可補,然弗之補,
史貴闕文也。外史紀其法,司天存其職,《遼史》志是足矣。作《曆象志》。
歷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曆象,遷於中京,遼始有歷。
先是,梁、唐仍用景福《崇玄歷》。晉天福四年,司天監馬重績奏上《乙未元歷》,
號《調元歷》,太宗所收天汴是也。穆宗應歷十一年,司天王白、李正等進歷,
蓋《乙未元歷》也。聖宗統和十二年,可汗州刺史賈俊進新曆,則《大明曆》是
也。高麗所志《大遼古今錄》稱統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歷,驗矣。《大明曆》本
宋祖沖之法,具見沈約《宋書》。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沖之上《甲子元歷》法,未及施用,因名《大明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二百四
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
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
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餘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旬去之,命如
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餘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餘,
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
以閏餘減章歲,餘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
以無中氣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