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類而考。又其所載宋制最詳。多《宋史》各志所未備。案語亦多能貫穿古今,折衷至當。雖稍遜《通典》之簡嚴,而詳贍實為過之。非鄭樵《通志》所及也。
△《明會典》·一百八十卷(江蘇巡撫採進本)
明弘治十年奉敕撰。十五年書成,正德四年重校刊行。故卷端有孝宗、武宗兩序。其總裁官為大學士李東陽、焦芳、楊廷和,副總裁官為吏部尚書梁儲,纂修官為翰林院學士毛紀、侍講學士傅珪,侍讀毛澄、朱希周,編修潘辰,並列銜卷首。然皆武宗時重校諸臣。其原修之大學士徐溥等,竟不列名,未詳當日何意也。其體例以六部為綱,吏、禮、兵、工四部諸司,各有事例者,則以司分。戶、刑二部諸司但分省而治。共一事例者,則以科分。故一百八十卷中,宗人府自為一卷弁首外,餘第二卷至一百六十三卷,皆六部之掌故;一百六十四卷至一百七十八卷,為諸文職;末二卷為諸武職,特附見其職守沿革而已。南京諸曹,則分附北京諸曹末,不別立條目。惟體例與北京異者,乃別出焉。其官制前後不同者,如太常司改為太常寺之類,則書其舊名,而注曰後改為某官。其別開公署者,如鴻臚寺本為儀禮司之類,則書其新名,而注曰本為某官。其戶口貢賦之盈縮、制度科條之改易,亦相連並載,以見變通建立之由。大抵以洪武二十六年諸司職掌為主,而參以《祖訓》、《大誥》、《大明令》、《大明集禮》、《洪武禮制》、《禮儀定式》、《稽古定製》、《孝慈錄》、《教民榜文》、《大明律》、《軍法定律》、《憲綱》十二書。於一代典章,最為賅備。凡史志之所未詳,此皆具有始末,足以備後來之考證。其後嘉靖八年覆命閣臣續修《會典》五十三卷,萬曆四年又續修《會典》二百二十八卷。今皆未見其本,莫知存佚。殆以嘉靖時祀典太濫,萬曆時秕政孔多,不足為訓,故世不甚傳歟?
△《七國考》·十四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董說撰。說有《易發》,已著錄。是編載秦、齊、楚、趙、韓、魏、燕七國制度。分《職官》、《食貨》、《都邑》、《宮室》、《國名》、《群禮》、《音樂》、《器服》、《雜記》、《喪制》、《兵制》、《刑法》、《災異》、《瑣徵》十四門。皆採掇諸書,以相佐證,略如《會要》之體。大致以《戰國策》、《史記》為本,而以諸子雜史補其遺闕。其所援引如劉向《列仙傳》,張華《感應類從志》、《子華子》、《符子》,王嘉《拾遺記》之類,或文士之寓言,或小說之雜記,皆據為典要。而《月令》所載“太尉大酋”之屬,注者明曰秦官,乃反遺漏,未免去取不倫。又既以七國為名,自應始自分晉以後。而秦之寺人,上引《車鄰》;楚之兩廣,遠徵《左傳》。則於斷限有乖。《新序》載“魏王欲為中天之臺,許琯諫止”,未必實有其事。即有之,亦議而未行。而魏《宮室門》中乃出一中天台。《莊子》載無盛鶴列於麗譙,蓋城闕之通名,非魏所獨有。乃於魏《宮室》中標一目曰《麗譙》。《琴操》載韓殺聶政之父,乃古來之常制,非韓所創。乃於韓刑法中標一目曰《殺》,亦嫌於苟盈卷帙。至於秦水心劍事,本見《續齊諧記》,乃雲《白帖》;秦舍晉侯於靈臺,本見《左傳》,乃雲《列女傳》。亦往往不得其出典。觀其前後無序跋,而齊《職官門》注封君后妃附,乃只有封君而無後妃。殆說未成之稿,偶為後人傳錄歟?然春秋以前之制度,有經傳可稽;秦漢以下之故事,有史志可考。惟七雄雲擾,策士縱橫,中間一二百年,典章製作,實蕩然不可復徵。說能參考諸書,排比鉤貫,尚一一各得其崖略,俾考古者有徵焉。雖間傷蕪漫,固不妨過而存之矣。
△《欽定大清會典》·一百卷乾隆二十九年奉敕撰。伏考國朝會典,初修於康熙三十三年,續修於雍正五年。至是凡三經釐定,典章彌備,條目彌詳。考昔成周之制,百度分治以六官,六官統匯於周禮。聖人經世之樞要,於是乎在。雖越數千載,時勢異宜,政令不能不增,法制不能不改,職守亦不能不分,難復拘限以六官,而其以官統事,以事隸官,則實萬古之大經,莫能易也。故歷代所傳,如《唐六典》、《元典章》、《明會典》,遞有損益,而宏綱巨目,不甚相遠。然其書之善否,則不盡系編纂之工拙,而系乎政令之得失。蓋一朝之會典,即記一朝之故事。故事之所有,不能刪而不書;故事之所無,亦不能飾而虛載;故事有善有不善,亦不能有所點竄變易。如《唐六典》先頒祥瑞之名目,分為三等,以待天下之奏報。殆於上下相罔。然當時有此制,秉筆者不能不載也。又如《至正條格》中偏駁不公之令,經御題指摘者,人人鹹喻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