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部分(3 / 4)

可矣。概斥為誤,豈通方之論乎?

△《字學正本》·五卷(江蘇巡撫採進本)

國朝李京撰。京字元伯,高陽人。是書《凡例》謂以小篆為本,而正偏旁之不正者,故名“正本”。凡所根據,多得之周伯琦《六書正訛》、張有《復古編》。

如《復古編》“崇”字下注雲:“別作崈,俗。”不知《漢郊祀志》曰:“封崈山。”又曰:“莽遂崈淫鬼神祀。”又《漢隸字源》載《韓良碑》,亦有“崈”

字,未可雲俗。是書能引《郊祀志》以證其誤,頗為近古。又於周伯琦杜撰之說時為駁正,亦間有可採。然如《東韻》“《戈甲》”字,《復古編》謂“隸作戎”,而此書乃謂“俗作戎”。不知《泰山都尉孔宙碑》“《戈甲》”已作“戎”,與《復古編》所云“隸作戎”合。京謂之俗字,則考之不審矣。又於周氏書採摭頗備,而張氏書反多掛漏。即以《東》之一韻考之,《復古編》載豅誤作谾、龓誤作《革龍》、《酉蒙》誤作《麥蒙》、堫誤作《耒�》、濛誤作靀、禯誤作穠、功誤作《工刀》。此書均逸不載,亦殊疏略。且誤依《中原音韻》分部,全乖唐宋之舊法,既有變古之嫌;而以《說文》篆體盡改隸字,或窒礙而不可行,又不免泥古之過:均不可以為訓者也。

△《字學同文》·四卷(江蘇巡撫採進本)

國朝衛執穀撰。執穀字子覲,韓城人。是書凡分十三目:曰上類、下類、上下中類、上下左右類、上下左類、上下右類、上左類、下左類、上右類、下右類、左類、右類、左右類。類各統部,皆從古未有之例。其中又多所謬誤,如“元”

在《一部》,從一兀聲,今人《兀部》。“敻”在《目部》,從目攴,在穴上,今入《文部》。“南”字本在{山個}部,從{山個}、聲,今人《十部》□字本為部首,從壺從吉,今入《士部》。“今”字本在《亼部》,從亼從,今入《人部》。吳字本在《部》,從從口,今入《口部》。

知於六書偏旁未之深講也。

△《文字審》·一卷(浙江巡撫採進本)

不著撰人名氏。亦無序、跋。中間頗有塗乙。相其紙墨,蓋近人手稿也。其書取李燾《說文五音譜》,鈔其大略,仍以燾之部分為序,而不標部分之名。篆文筆意頗圓潤。字下隸書,字字皆從古體。蓋亦留心六書者。特偶然鈔錄,自備檢核,非欲著書問世,故漫無體例耳。

──右“小學類”字書之屬六十八部,六百六卷,內二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卷四十四 經部四十四

○小學類存目二

△《韻經》·五卷(安徽巡撫採進本)

舊本題“梁吳興沈約撰類,宋會稽夏竦集古,明宏農楊慎轉註,江夏郭正域校”。前有正域《自序》曰:“近體詩惟宗沈韻。今所傳韻非沈也,唐禮部韻也,故唐詩宗之。沈韻《上平》有《九咍》、《十八痕》,《下平》有《二十二凡》。

上有《十六混》、《十九豏》。《去》有《八祭》、《十代》、《十七煟�貳�

《入》有《十六昔》。而今韻無之。”其《凡例》又稱家藏有《四聲韻》及約故本。案《梁書》、《南史》、《沈約傳》,並載約撰《四聲譜》。《隋志》載其書一卷,而《唐志》已不著錄。觀陸法言《切韻序》,歷述呂靜、夏侯該、陽休之、周思言、李季節、杜臺卿六家之韻,獨不及約書,是隋開皇時其書已不顯。唐李涪作《刊誤》,但詬陸韻而不及沈書,則僖宗時已佚矣。正域何由於數百年後得其故本?且沈韻雖不可見,而其集猶存。今以所用之韻一一排比鉤稽之,惟《東》、《冬》、《鍾》三韻同用,《魚》、《虞》、《模》三韻同用,《庚》、《耕》、《清》、《青》四韻同用,而《蒸》、《登》兩韻各獨用,與《廣韻》異。餘則四聲並同,又安得如正域所云“九咍”之類。其為贗託,殆不足辨。至夏竦《古文四聲》五卷,本採鐘鼎奇字分韻編次,以便檢尋,乃字書,非韻書,乃古文,非今文。正域乃稱夏竦集古,尤為乖迕。觀其首列徐蕆所作吳棫《韻補序》、楊慎《轉註古音略自序》,而不及竦《序》,知並未見其書,而但以名剿說也。

王宏撰《山志》乃指此為沈約真本,譏屠隆未見《韻經》,誤指《平水韻》為約書,不亦傎乎?又朱彝尊《重刊廣韻序》曰:“近有嶺外妄男子,偽撰沈約之書,信而不疑者有焉。”考王士禎《居易錄》,記康熙庚午,廣東香山縣監生楊錫震,自言得沈約《四聲譜》古本於廬山僧今帾。因合吳棫《韻補》而詳考音義,博徵載籍,為《古今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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