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部分(4 / 4)

卷,亦稱光所自鈔,今亦不傳。惟此書以附《通鑑》得存,尚足為全書之綱領雲。

△《通鑑釋例》·一卷(內府藏本)

宋司馬光撰。皆其修《通鑑》時所定《凡例》。後附《與範祖禹論修書帖》二通。有光曾孫尚書吏部員外郎伋《跋》語,稱遺稿散亂,所藏僅存,脫略已甚,伋輒掇取分類為三十六例。末題丙戌仲秋,乃孝宗乾道二年。胡三省《通鑑釋文辨誤序》謂光沒後,《通鑑》之學其家無傳。後因金使問司馬光子孫,朝廷始訪其後之在江南者,得從曾孫伋,使奉公祀。凡言書出於司馬公者,必鋟梓行之。

蓋伋之始末如此。其編此書時,嘗有浙東提舉常平茶鹽司版本。惟伋《跋》稱三十六例,而今本止分十二類。蓋並各類中細目計之也。伋又稱,文全字闕者伋亦從而闕之,而今本並無所闕,則已非原刻之舊。胡三省又云:“溫公《與範夢得修書二帖》,得於三衢學宮。《與劉道原十一帖》則得於高文虎氏。伋取以編於前例之後。”今本止有《與夢得二帖》,而《道原十一帖》無之。殆後人以《通鑑問疑》別有專本,而削去不載歟。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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