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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之”、《革彖》“湯武革命”,證爻彖非文王作,自為確義。其據《大有》九三爻“公用亨於天子”,《解》上六爻“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小過》六五爻“公弋取彼在穴”,證爻辭非周公作,則必不然。說《易》者本不雲“公,周公也”。然其大旨則較諸家為淳實矣。

△《周易傳義附錄》·十四卷(兩江總督採進本)

宋董楷撰。楷字正叔,台州臨海人。寶祐四年進士。官至吏部郎中。其學出於陳器之,器之出於朱子。故其說《易》,惟以洛、閩為宗。是編成於鹹淳丙辰,合程子《傳》、朱子《本義》為一書,而採二子之遺說附錄其下,意在理數兼通。

又引程、朱之語以羽翼程、朱,亦愈於逞臆鑿空,務求奇於舊說之外者。惟程子《傳》用王弼本,而朱子《本義》則用呂祖謙所定古本,楷以程子在前,遂割裂朱子之書,散附程《傳》之後。沿及明永樂中,胡廣等纂《周易大全》,亦仍其誤。至成矩專刻《本義》,亦用程《傳》之次序。鄉塾之士,遂不復知有古經,則楷肇其端也。然楷本以經文平書,而十翼之文則下一格書之,其《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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