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是 “採取獎勵性的佣金(通常佔15—25%),並至少滿足以下各標準中的一個:基金投資於多種資產;只做多頭的基金一定利用槓桿效應;或者基金在其投資組合內運用各種套利技術。”美國另一家對沖基金研究機構HFR將對沖基金概括為:“採取私人投資合夥公司或離岸基金的形式,按業績提取佣金、運用不同的投資策略。”著名的美國先鋒對沖基金國際顧問公司VHFA的定義是 “採取私人合夥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主要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證券或金融衍生品。”
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在向美國國會就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問題作證時給出了一個對沖基金的間接定義。他說,LTCM是一家對沖基金,或者說是一家透過將客戶限定於少數十分老練而富裕個體的組織安排以避開管制,並追求大量金融工具投資和交易運用下的高回報率的共同基金 。
根據以上定義,尤其是格林斯潘的間接定義,我們認為,對沖基金並非 “天外來客”,實質仍不外乎是一種共同基金,只不過組織安排較為特殊,投資者(包括私人和機構)較少,打個形象的比方,它就像是“富人投資俱樂部”,相比之下普通共同基金便是“大眾投資俱樂部”。由於對沖基金特殊的組織安排,它得以鑽現行法律的空子,不受監管並可不受約束地利用一切金融工具以獲取高回報,從而衍化出與普通的共同基金的諸多區別開來。
有人認為,對沖基金的關鍵是應用槓桿,並投資於衍生工具。但實際上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