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3 / 4)

小說:終結猙獰 作者:閒來一看

事隔一年之後,2003年11月20日,楊新海在接受河南省公安廳的偵查員預審時,對於這起案件的作案動機和作案經過是這樣表述的:

臨潁縣王孟鄉石柺村調查取證這一晚上轉了幾家,有一家門子撥不開。我到這一家見這家扒房子哩,我想這一家肯定有錢。這家正房扒了,我從扒房子的地方進去的。這家大門西邊還有一間房,好像還有一間喂牲口的房子,我聽到了牲口吃草的聲音。現場的房子是兩間,東西長,外間有做飯的東西,好像有煤氣,裡屋門吊一白布簾,裡屋靠南牆有一張床,也不靠東牆,也不靠西牆,稍微偏東。老兩口在一頭,頭朝東,老頭在北邊睡。床的東頭挨著有張桌子,桌子上有電視。我從桌子的抽屜裡找到五六十塊錢,靠北牆西邊有一個立櫃,我從櫃子裡找到六七百塊錢。屋裡有兩張桌子,一張在床東頭,一張靠北牆東側。我進屋後,先用錘砸老頭、老婆,每人砸了兩三錘,他倆都不動了。砸了以後,我用被子矇住他們的頭,然後翻東西找錢,我翻出來的東西都撂在床上壓在他們身上了。在靠北牆的桌子的抽屜裡找到五六十塊錢,在衣櫃裡一件衣服裡找到六七百塊錢,屋裡能翻的地方都翻了。

〃兇器是一個八角錘,上面全是血,就扔在屋裡。〃當時圍觀現場的一名村民回憶說。

據村民們講,案發後,臨潁縣警方也在村子裡進行了排查,兇手被認為是18…40歲的本地人。案發後,石柺村周圍十來個村子這個年齡段的人都去按了指印。據說案犯在現場的箱子上留下了指紋,但沒有從中發現任何線索。

在大多數案件中,警方都把視線鎖定在本地人作案。其中部分原因是因為楊新海作案的地點不循常理,通常都是路途不便的偏僻村莊,又因為他多次入獄,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每次作案後都在夜色中長途跋涉,一夜之間逃出了公安機關的搜捕網。

參與辦案的一位警察甚至用〃吃苦耐勞〃來形容楊新海。楊經常不借助任何交通工具,步行數十里趕到作案現場,事後又借夜色步行逃去,不留痕跡。所以案發地村民幾乎沒有人發現過楊新海的蹤影,更沒有人對他留有印象,這也常常給警方造成兇手就在附近的假相。

《終結猙獰》第六部分

2002年11月中旬,河南省公安廳會同漯河、臨潁、駐馬店、西平、上蔡、南陽、鄧州等市縣警方在西平召開辦公會,分析認定:臨潁、鄧州、西平、上蔡、尉氏5起案件應為一人所為,於是作出了併案偵查的決定,以最先發現這類案件的臨潁〃8·15〃案件為基礎,將這些案件定名為〃8·15〃系列殺人案,並決定,由河南省公安廳牽頭,成立〃8·15系列殺人案偵破指揮部〃……

代號為“8。15”系列殺人案一

在楊新海瘋狂作案的前兩年裡,的確一度讓警方陷入茫然,甚至誤入歧途。

從2000年起,在豫南及豫皖交界處發生了一系列入室殺人案,其中大部分發生在以漯河為中心、半徑100公里以內的豫南地區,而貫穿豫南的107國道西側10公里以內的村莊,是案發的重點區域。

兇手經常使用的作案工具是帶木柄的四磅八稜鐵錘,以至於許多案發地的村民現在仍對一個〃掂小錘的人〃心懷恐懼。警方後來透露,此人經常騎著腳踏車四處晃盪,沿途偷盜,踩好點後才伺機入室殺人。

據警方透露,2003年1月6日駐馬店市西平縣人和鄉劉莊村案件發生之後,河南省公安廳一位領導判斷兇手已經逃往漯河,於是在現場只呆了40分鐘之後就趕往漯河查詢,但是沒有發現任何線索。直到楊新海落網後才知道,楊新海當夜作案之後,確實步行數十里趕到漯河,但到天亮又乘頭班車逃到了許昌。所以等天亮人們發現人和鄉慘案的時候,楊新海已在近百公里以外的許昌了。

這其中還有一個令人啼笑皆非而又扼腕頓足的情節。一次,楊新海作案後逃到另一個城市,在大街上行走時,心細的巡邏警察發現他行色匆匆,穿著被露水打溼的衣服,鞋上還沾有泥巴,便懷疑他有盜竊嫌疑,遂把他帶進派出所審查。審查中,楊新海明白現在不說實話就等於自投羅網,就如實報出了自己的真實姓名和住址,警方經與楊新海老家的派出所聯絡,證實確有此人,便對他放鬆了警惕。正在這時,派出所接到上級指令,要求他們立即在轄區內設卡,協查鄰縣剛剛發生的一起特大凶殺案的嫌疑人,而這起特大凶殺案正是楊新海剛剛作下的。派出所人員奉命立即外出設卡,當然再也顧不上審查楊新海了,只好讓他在派出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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