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積聚,成為金融穩定的潛在威脅。
美國次級住房貸款主要面向信用不佳或資產不足的借款人,放貸公司自身面臨較高的違約風
險。當這些貸款再被層層打包證券化以後,儘管貸款機構和銀行得以分散風險,但這些風險
越來越集中到風險偏好較強、幾乎不受監管的對沖基金等機構投資者身上。考慮到這些資產
並不體現在這些機構投資者的資產負債表中,且其具有的風險呈槓桿倍數,在機構投資者的
持續投機推動下,這些風險就越積越多,導致在市場出現問題時,對沖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
為其直接提供槓桿資金的交易對手就首當其衝,損失慘重。
對沖基金在投資組合和戰略上的趨同,將導致“羊群效應”,可以引發股市和其他市場的巨大
波動。目前,對沖基金的總規模在2萬億美元左右,平均槓桿率在3~4之間,也就是說,對沖
基金控制的資金高達8萬億美元,它的舉動足以影響總市值約為20萬億美元的美國股市。一般
來說,對沖基金都嚴格按照既定戰略和程式操作,利用統計模型找出合適的標的資產進行投
資,因此,許多對沖基金具有相近似的證券組合和交易條件,這些機構投資者實質上在相互
交易。一家大基金退出,就會牽一髮而動全身。例如,評級公司下調次貸衍生產品評級後,
部分持有大量次貸衍生產品的對沖基金為彌補次貸衍生產品的虧空,開始拋售持有的股票,
就會造成股票市場的大幅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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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監管機構長期忽視對對沖基金的監管
目前歐美等主要工業國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比較寬鬆。首先,各國在是否加強對對沖基金的
監管方面還存在分歧,體現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理念衝突。以德、法為代表的一些歐洲
大陸國家堅持前一種監管理念,強調監管的法律強制性、廣泛的適用性和市場規則的外部性
,而美、英等國則主張後一種監管理念,認為應更多地強調監管的非強制性、市場參與個體
的差異性和市場規則的自發性。
自2005年以來,德國對對沖基金提出了強烈質疑,將這個問題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張實施政
府主導的強制性監管,增強對沖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國的主張遭到了美英等國的強烈反對,
只好轉向“自願地”建立行業行為規範,起草了《對沖基金行為規範》,目前也僅處於積極尋
求響應和支援的階段。
美、英等國認為政府制定的行為規範有可能會扼殺市場自發的金融創新並進一步阻礙市場效
率的提高,因此反對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對對沖基金提出進一步的監管要求,主張尊重對沖
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場自發地進行調節。儘管美聯儲一向堅持審慎監管原則,但由於衍生
品市場屬於一個新興的領域且發展迅速,很多配套的監管制度和法律體系尚未建全。保爾森
認為,金融市場監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監管機構不應為信貸衍生品和對沖基金
制定特別規則。
其次,對沖基金事實上在美國和英國享有較為寬鬆的法律及監管環境。美國實行高度自由的
市場經濟體制,其監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場為指導,認為市場自律是對沖基金監管的主
要方式,不主張對沖基金進行登記註冊,從而使對沖基金在資訊披露、投資策略等方面享有
較大的自由度。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對沖基金在美國證券交易委
員會(SEC)對投資公司的監管範圍之外,免於註冊登記。投資對沖基金的機構和個人的最低
資本限額分別為2
500萬美元和500萬美元,投資者人數限定在500人以內。儘管先後發生了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和
“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對沖基金倒閉的事件,但美國仍傾向於維護目前的監管現狀。
如2007年2月,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釋出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監管
體制,認為足以防止對沖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資本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