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鎮壓起義後一個月時,國會透過了結束東印度公司的統治、用君主的統治來代替的“印度法令”。從此以後,統治印度的是一個巨大的統治集團,其基礎在印度,其頂點即印度國務大臣在倫敦。印度國務大臣是內閣的一個成員,通常,其同僚們允許他有放手處理的權力。印度的最高階官員是總督,充當君主的直接代表,一般任期為5年。總督得到一個5人行政會議的幫助;1909年以前,這5個人沒有一個是印度人。在這些最高階官員之下,是徵集稅收、維持法律和秩序、監督司法系統的著名的印度文官。1919年以前,這一小而高貴的集團的成員幾乎全部是牛津和劍橋的英國畢業生。印度文官及管理一個下級的地方行政機構,該機構的人員全部是印度入正是透過官僚機構下層等級中的這些印度官員,政府的權力滲入到群眾當中。
英國對印度的統治的效率反映在以下事實中:1900年時,在印度的英國文職行政官員總共有4000人,而印度文職行政官員有500000人。1910年時,印度軍隊由690O0個英國人和13OO00個印度人組成。應該注意到,英國在印度的地位不僅建立在軍隊和官僚機構的基礎上,而且建立在倖存下來的印度王公的基礎上。起義以前,英國人常常在形勢合適時毫不內疚地接管一些公國。但是,起義之後,這一政策被完全改變,因此,印度從那時起仍象一條用碎料縫成的褥子:由大約550個土著之邦組成,它們和一些英屬印度省混合在一起。起義之後的第一任總督坎寧勳爵於1860年闡明瞭政策發生這一變化的原因:“如果我們能保持許多沒有政治權力、僅僅作為王室工具的土著之邦,那麼,我們只要維持自己的海上霸權,就能在印度生存。”另一位總督利頓勳爵在ZO年後宣佈:“從今以後,我們應使英國君主支援強大的土著貴族的希望、抱負、意見和利益。”
顯然,無論在印度的英國官員怎樣真誠,他們與印度人的看法沒有什麼直接的接觸。他們大多誠心誠意地試圖瞭解和糾正一個巨大的、沒有代表性的官僚政體所固有的種種弊病。但是,他們的先入之見自然是英國人的,這就阻止他們看出他們所作出的決定的全部含意和影響。例如,作為英國人,他們通常把採用英國法律看作是一種很大的恩惠,而實際上,這常常起了社會分裂的媒介物的作用。我們現在將考察英國對其印度帝國的故意的或無意的影響。
四、英國的影響
經濟的影響 英國對印度的影響首先表現在經濟領域,從英國人到達印度尋找市場和商品起,情況自然會這樣。特別是在美國人成為印度的主人後,他們決定性地影響了印度的經濟,雖然常常是無意的。康華里勳爵以其1793年重大的固定賦額法在恆河下游區引進一種土地私有財產的形式時,情況就是如此。以往,收稅人一向是國家官員,負責從指定給他們的許多村莊那裡獲得國家的一份收成。但這時,造些收稅人轉變成英國式的地主即地稅包收者,而大部分村民雖然從前享有使用土地的世襲權利,可這時卻處於地主可隨時令其退稅的租傭人的地位。
據估計,新地主每年從農民那裡收到3O0萬英鎊多一點的地租,但是,他們必須將其中的十一分之十轉交給英國當局,留下十一分之一歸自己。這種安排的“永久”性在於要求地稅包收者每年轉交的地租總數在以後所有時間裡依然如故。事實證明,這對新地主來說是一筆橫財,因為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新地主每年收集的地租在1,200萬英鎊至義000萬英鎊之間,而他們交納給國家的依舊是原先的30O萬英鎊。後來的總督威廉?本廷克勳爵對這種奇怪的合同背後的動機作了如下解釋:
如果……要得到安全就需要反對民眾的騷動或革命的話,我應該說,固定賦額法雖然就其他許多方面和其最重要的實質而言是一個失敗,但至少具有這樣一個巨大的優點:創造了一大批富裕的土地擁有者,他們極其關心的是繼續英國的統治和完全控制人民群眾。
英國人的確獲得了地稅包收者的忠心,但是,他們也在村莊引起一個他們完全沒有預見到的革命。過去的公地安排這時在個體所有制、契約法、抵押權、扣押財物和拍賣面前讓位。從前,對田賦的徵收相當靈活,而這時,稅額固定,賦稅必須在規定的一天被交納,否則就得拿出私有財產進行由公家主持的拍賣以償還欠稅。此外,這些奇怪的新法律由說外國語的外國官員實施,通常,這些外國官員幾乎不瞭解當地的問題和習俗。在這些情況下,許多印度農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或者絕望地陷於負債的境地。印度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