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土地”。諾思、尤廷:《羅易之使華》,第 86 和 260 頁。
驗,並且提供了他們蒐集到的關於中國土地情況的所有情報。鮑羅廷參加了
一次,提醒不要在目前情況下制訂過急的和過激的方案。①
許多小時的討論和意見衝突的最後結果,是 5 月 9 日委員們簽署的一份
報告和七個決議草案。委員們報告說,會議參加者都同意,土地問題亟需解
決,但對土地現時應該全部沒收和國有化,還是應該部分地沒收,則有很多
爭論。他們都同意,鑑於客觀情況,目前只可能進行部分的,即政治上的沒
收。小地主和國民黨軍人的土地應予保護,因為據認為,大部分軍官是地主
家庭出身,並且部隊中間似乎出現了一種敵視農民運動的日益發展的情緒。
中央當局只應訂出總原則,而把實施細則交給省當局根據當地情況制訂。《解
決土地問題決議》草案指出,大地主和官吏的土地、公地和荒地應分給無地
的和擁有土地不足以維持生活的農民。為了保證土地問題確實得到解決,農
民必須擁有政治權力;因此,國民黨政府在農民與大地主和其他封建分子的
鬥爭中應該援助他們。處置反抗者財產的法令草案把以下各種人都定為反抗
者:國民革命的敵人、帝國主義的工具、榨取和壓迫人民的人、貨幣操縱者、
軍閥、官僚、貪官、“土豪”、士紳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他們的財產都應沒
收。可是草案還謹慎地規定哪些政府機關應根據何種證據進行沒收,一切都
要依據法律。此外,戰爭時期分配的敵產的收入將用於軍政費用。就沒收的
農村土地而言,30%的地將用於農村的改進措施(如設立農民的銀行),餘
下的留待分配給從戰爭中返鄉的革命戰士。受地人不得出售或轉讓分得的財
產,他死後,這些財產要重新進行分配。更詳細的《關於土地問題的決定》
草案表明,起草人把分出的土地看成是租用地,因為受地人要付租,收入歸
政府。
委員會的意圖顯然是要對沒收作出規定,而不是讓土地和其他財產被群
眾自發地奪走。可是無人能回答顧孟餘教授提出的“重要問題”:湖南和湖
北搞農民運動的同志能否斷定,村民們是否將遵守在委員會房間中精心制訂
的這些規定?
委員會還全力處理租佃的複雜問題。關於這個問題的決議草案規定,佃
農繳租不得超過其收成的 40%,不得再繳其他的東西。它甚至詳細提到租
約、永佃、繳租時間、困難時減租,以及中國租佃制中的其他複雜問題。委
員會顯然希望國民黨將開始真正履行其保護佃農利益的未兌現的諾言。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也正在為制訂一項有關土地革命的政策而鬥爭,有的
最高領導人極力主張剋制,而在省一級工作的人則要加快步伐。5 月 9 日,
即國民黨土地委員會送交報告的同一天,中國共產黨第五次代表大會透過了
多少更為激進的《關於土地問題的決議》。①沒收一切公有田地以及祠堂、寺
廟、學校、基督教教堂和農業公司的土地,交給耕種的農民。此等土地是否
共同耕種或分配給農民,應由土地委員會決定。地主的地產應透過土地委員
會轉給耕種土地的人,但是小地主和革命軍人的土地不予沒收。無地計程車兵
在革命戰爭結束後,可領到一定數量的土地。沒收的土地,除繳納國家的累
進地稅外,免除一切雜稅,而地租率應減至相當於地稅的水平。耕種非沒收
① 蔣永敬:《鮑羅廷》,第 276—308 頁,提供了最後的決議草案的文字和辯論的記錄。霍夫海因茨:《中
斷的浪潮》,第 36—45 頁,有關於各會議參加者採取的立場的生動而頗不相同的記載,它部分地根據本文
作者對存於國民黨檔案館的會議記錄所作的筆記。以下的論述根據這些筆記作出。
① 諾思、尤廷:《羅易之使華》,檔案 16,第 254—263 頁。
土地的佃農應永久享有租佃權,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