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之嚮往,國家之所祈求,擁護個人之自由權利與幸福而已。思想言論之自由,謀個性之發展也。法律之前,個人平等也。個人之自由權利,載諸憲章,國法不得而剝奪之,所謂*是也。*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隸,悉享此權,無有差別,此純粹個人主義之大精神也。”看得出來,陳獨秀並沒有像先生那樣,把個人主義從*、法治、自由主義那裡分開,恰恰相反,在意涵方面,它與後者是有密切聯絡的。胡適提倡易卜生主義是有名的。在文章中,他把這位挪威戲劇哲學家稱作“最可代表十九世紀歐洲的個人主義的精華”。傾向社會主義的李大釗,同樣反對“壓服一切個性的活動”,倡言“真正合理的社會主義,沒有不顧及個人自由的”。五四活躍一時的無政府主義者更不用說了。而魯迅,早於1907年,便撰《文化偏至論》,標舉先覺善鬥之士,力疾鼓吹個人主義。他認為,歐美之強,根柢在人,說是“首在立人,人立而後凡事舉;若其道術,乃必尊個性而張精神”。至於《摩羅詩力說》,則把詩作為人類內在精神的一種象徵性形式,仍屬意在個體反抗;在一片順世和樂之音中,可謂不同凡響。魯迅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