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3 / 4)

小說:陳良宇傳奇 作者:古詩樂

旬,鄭恩寵從民警徐某處獲悉公安機關處置某單位問題的出警情況後,作了記錄、整理,並於五月二十三日在其住處,以手寫稿的形式將上述秘密傳真給在美國紐約的“中國人權”組織。鄭恩寵為確保該秘密到達,又於當晚將上述秘密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送給“中國人權”組織。

檢方提供了一份上海市國家保密局的鑑定。這份鑑定認為,鄭恩寵傳真給“中國人權”組織的檔案屬於機密級國家秘密。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專家對記者說:“這個案子的關鍵就是上海市國家保密局的鑑定。”

十一月三日,記者採訪了上海市國家保密局辦公室的黃主任。黃主任對記者說:“上海市國家保密局完全是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的。”

黃主任還告訴記者,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機密”和“秘密”次之,秘密的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經過兩次開庭答辯,法庭對控訴方的指控予以認可,對辯護律師的意見不予採納,認定公訴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鄭恩寵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下旬,將獲得的警方出警情況整理成文,透過傳真和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送境外機構。至於境外組織是否收到,損害國家利益的實際後果是否發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五月二十八日,鄭恩寵在其住處將新華社一篇內參傳真給“中國人權”組織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新華社《內參選編》(第十七期)刊登了新華社記者黃庭鈞採寫的稿件《強行拆遷引發衝突,記者採訪遭遇圍攻》。鄭恩寵獲悉後,將這份被上海市國家保密局鑑定為秘密級國家秘密的稿件傳真給“中國人權”組織。

在起訴書上,記者看到,公訴機關指控鄭恩寵為境外非法提供的第二個國家秘密是新華社的一篇內參稿件。

檢察機關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對記者說:“鄭恩寵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沒有異議。”辯護律師郭國汀告訴記者:“事實部分確實沒有異議。”

這個沒有爭議的事實部分是: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鄭恩寵在其住處,將新華社二零零三年第十七期(出版日期四月三十日)中的《強行拆遷引發衝突,記者採訪遭遇圍攻》影印件傳真給“中國人權”組織,並在該影印件上親筆註明:“新華社內參稿,望引用”。

經上海市國家保密局鑑定,該稿件屬於秘密級國家秘密。為了保險和準確,上海市國家保密局將鑑定情況報告了國家保密局,國家保密局專門覆函《關於上海市保密局對鄭恩寵案所作密級鑑定有關問題的覆函》,這個覆函確認了上海市保密局的鑑定結論為有效。

法庭最後認為,根據鄭恩寵的文化程度、社會閱歷及其所從事的職業,結合鄭向在美國紐約的“中國人權”組織傳真文章時特意加註“新華社內參稿,望引用”等文字以引起對方重視的行為,結合鄭到案後曾作的《內參選編》是內部參考文章,非高階別公務人員看不到的供述,鄭主觀上具有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故意。

鄭恩寵洩露國家秘密案適用了哪些法律?

主要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高法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因為是刑事犯罪,因此首先適用的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審認為鄭恩寵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屬於“情節較輕的”量刑幅度範圍。

另外,法庭還對鄭恩寵適用了一個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這個判決的依據是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該條款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剝奪政治的年限,法院判決依據的又是刑法和五十五條第一款: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關於國家秘密的界定,法院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

本站所有小說均來源於會員自主上傳,如侵犯你的權益請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刪除。
上一頁 報錯 目錄 下一頁
本站所有小說為轉載作品,所有章節均由網友上傳,轉載至本站只是為了宣傳本書讓更多讀者欣賞。
Copyright © 2024 https://www.kanshuwo.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