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1 / 4)

小說:陳良宇傳奇 作者:古詩樂

但是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法庭開庭審理質證中,周正毅未履行合同到帳一元錢。事實證據證明周正毅沒有鉅額資金履行合同能力,以故意欺騙方式簽署了上述合同。

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布特曼大酒店舉行簽字儀式後,緊接著,二零零二年八月,周正毅以虛構的在世界地圖中一般常人難以找到的、位於加勒比海或太平洋上的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佳運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上海市靜安城建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關於指定石門二路以東地區五十八街坊地塊拆遷人的協議》,確認周正毅的佳運投資公司以佔股份99%的投資比例支付東八塊的房地產工程所需費用資金。周正毅卻以這八個合同在上海、香港兩地銀行進行了金融詐騙。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周正毅向上海交通銀行騙貸六點五億元,當天又向上海農業發展信用總社騙貸三點五億元。

二零零四年六月被依法判刑時,周正毅的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所有資產評估為七十億,但是周正毅尚欠上海各大銀行貸款一百二十億。

周正毅的上海靜安區東八塊土地出讓合同詐騙模式是依據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城市規劃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住宅發展局制定的六十八號檔案。

二零零一年上海市依據該六十八號檔案批准了一百三十六幅土地、總面積達五千六百四十三平方米。二零零二年批准一百六十五幅土地總面積九千六百七十三平方米。共計三百零一幅土地採用了“周正毅模式”。83

更為震驚的是二零零五年經有關人員查證:

據我們在香港公司註冊處查證稱:“(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上述公司從未在公司註冊登記”;

商業登記署查證稱:“佳運投資有限公司(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沒有紀錄與所提供的資料絕對符合”;

香港金鐘夏馨道十六號遠東金融中心十八樓是UBAN國際有限公司的法定地址:以下是UBAN國際有限公司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給香港公司註冊處的註冊地址的通知函件:“作為註冊地址我們高興地通知你,從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我們將遷到新的總部,位於香港金鐘夏馨道十六號遠東金融中心十八樓。”

現在在此開設的UBAF (香港)有限公司,是一九七四年二月八日根據公司法,WHEREAS UBAN…阿拉伯日本金融有限公司合併為WHEREAS公司,WHEREAS公司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由公司註冊處批准並登記,公司的名稱改為UBAN國際有限公司。WHEREAS公司早已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被公司註冊處批准並登記為UBAF(香港)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九點三十分我們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車票在上海火車站經檢票大廳乘車,以普通身份前往香港查證以上事實。上海鐵路分局邊防檢查站以檢查為由,扣留我們往來港澳的通行證拒不返還。更為惡劣的是,邊防檢查站公然允許沒有執法權的動遷人員,在邊防檢查站強行綁架我們,讓我們不能成行。為此,我們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現場錄音交到法院,但是法院竟然把訴狀無理地還給我們。我們竟然沒有辦法請檢察院立案以徹底查清事實真相!

尊敬的檢察長,種種事實都可以證明周正毅在合同上有欺騙行為,請接受我們的舉報,查清事實真相。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我們希望周正毅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外省、市檢察院立案、管轄,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銀監會,配合香港廉政公署,徹底查清周正毅騙取鉅額土地出讓合同的事實。

一位哲人說過:“你可以在一部分時間內蒙騙所有的人,你可以在所有時間裡矇騙一部分人,但是你絕不可能在所有時間裡矇騙所有人。”

有關周正毅涉嫌金融詐騙罪行我們將另行舉報,同時希望政府保護所有合法舉報人的人身安全等各項權利。

此致,

敬禮!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公民:

姓名 戶籍地址 身份證號(略)

周大燁 北京西路五百二十四弄四號

魏 勤 北京西路五百二十四弄弄六號

錢曉霖 大田路二百九十弄十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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