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部分(3 / 4)

小說:三國史 作者:擊水三千

太守孫邕見,出過勳。時營壘未成,但立標埒,邕邪行不從正道。軍營令史劉曜欲推之,勳以塹壘未成,解止不舉。大軍還洛陽,曜有罪,勳奏絀遣,而曜密表勳私解邕事。詔曰:“勳指鹿作馬,收付廷尉”。廷尉法議:“正刑五歲”。三官駁:“依律罰金二斤”。帝大怒曰:“勳無活分,而汝等敢縱之!收三官已下付刺奸,當令十鼠同穴”。太尉鍾繇、司徒華歆、鎮軍大將軍陳群、侍中辛毗、尚書衛臻、守廷尉高柔等並表“勳父信有功於太祖”,求請勳罪。帝不許,遂誅勳。勳內行既修,廉而能施,死之日,家無餘財。……莫不為勳嘆恨。

由上可知,法律並不能約束皇帝的淫威,然而,三官總算可以提出自己的異議,畢竟比世人皆鉗口不言好一點。又如《三國志》卷12《司馬芝傳》言:

司馬芝……遷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廁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服之情,不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

司馬芝的話,雖不合乎應把每一案件搞清楚的道理,但在專制法律動不動就酷刑拷打、每每冤殺無辜平民的殘虐情況下,還是不無可取的。

大鴻臚秦稱典客,漢景帝改稱大鴻臚。王莽稱典樂,東漢三國均稱大鴻臚。大鴻臚掌與諸侯國及少數民族有關事宜。

建安二十二年(217年),孫權因陰謀奪取荊州,遣使表示降操。及黃武元年(222年)孫權大敗劉備後,又復叛魏。魏三公奏請“免權官,鴻臚削爵土”。說明鴻臚是掌管屬國和少數民族事務的。曹丕對兄弟諸王頗苛刻,“兵人給其殘老,大數不過二百人。”對曾與他爭奪太子寶座的曹植更“事事復減半”。還不時向藩國調發士息。後來曹植向曹叡上書言:“被鴻臚所下發士息書,期會甚急。”可知向藩國調發士息,亦屬大鴻臚職責之一。“鴻”,大也;臚,傳也。皇帝接見諸侯或屬國酋長時,掌贊禮者大聲傳呼之,故稱大鴻臚,又稱典客。傳呼聲與樂聲並作,故王莽名之曰典樂。大鴻臚最經常的職掌即典諸侯王等朝見天子的禮儀。

宗正亦秦官,漢平帝時,王莽專權,改稱宗伯。莽代漢,並其官於秩宗(太常)。東漢複稱宗正。掌皇族與外戚事務。兩漢皆以劉姓宗室充任。就史書所見,曹魏時任宗正者僅有曹恪、曹楷,分別見於《晉書》卷19《禮志上》及卷31《后妃·文明王皇后傳》。未敘有具體事蹟。魏既苛待親族,又禁外戚干政,宗正之職自然處於無關緊要地位。司馬氏專魏政之後,更以光錄勳鄭袤兼領宗正,表明宗正更不受重視了。

大司農秦名治粟內史,景帝改稱太農令。武帝改稱大司農。王莽先改羲和,繼名納言。東漢複名大司農。魏初設大農,黃初二年(221年)改大司農。蜀、吳亦各有大司農。《後漢書·志》第26《百官三》言大司農的職掌說:

掌諸錢穀金帛諸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其逋未畢,各具別之;邊郡諸官請排程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郡國鹽官、鐵官本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又有稟犧令,六百石,掌祭祀、犧牲、雁鶩之屬,及洛陽市長、滎陽敖倉官,中興皆屬河南尹,餘均輸等皆省。

大司農到東漢時,雖仍說掌錢穀,但也只掌國家錢穀的不大部分,且主要附屬機構已不存在,故經濟頗形拮据。

三國為擾攘多事之秋,大司農的經濟收入自然更差,因之只能供給一些如同水利工程之類的興建工錢,如《水經注》卷9《沁水》注引《魏土地記》載魏野王典農中郎將司馬孚給魏明帝上表曰:

臣被明詔,興河內水利,臣既到檢行……方石可得數萬餘枚,臣以為方石為門,若天亢旱,增堰進水……經國之謀,暫勞永逸,聖王所許,願陛下特出臣表,敕大司農府給人工,勿使稽延,以贊時要。

由上可知,大司農的職掌之一是為興修水利等事業出僱工錢。我們前已言及,典農官並不隸屬於大司農。假若大司農是司馬孚的頂頭上司,他就不會繞過大司農而請求皇帝轉“敕大司農府給人工”了。據《後漢書》卷41《鍾離意傳》:

鍾離意……顯宗即位,徵為尚書,時交阯太守張恢坐臧千金,徵還伏法,以資物簿入大司農。詔班賜群臣……時詔賜降鬍子縑,尚書案事,誤以十為百,帝見司農上簿,大怒,召郎(尚書郎),將笞之。意因入,叩頭曰:“過誤之失,……臣位大罪重,郎位小罪輕,咎皆在臣,臣當先坐。”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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