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部分(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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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帝國的政府

雖然魏瑪共和國被摧毀了,但是魏瑪憲法卻從未被希特勒正式廢除。說真的,而且說來也好笑,希特勒還以這個遭到他的輕視的共和國憲法作為他的統治的“合法性”的根據。數以千計的法令——第三帝國除此外沒有別的——是明白地以興登堡1933年2 月28日根據憲法第四十八條所簽署的保護人民和國家這個總統緊急法令作為根據的。我們記得,這位年邁的總統是在國會縱火案發生後第二天受了愚弄而簽署這項法令的,當時希特勒竭力使他相信有發生共產黨革命的嚴重危險。這項停止一切公民權利的法令,在整個第三帝國期間一直有效,使得元首能夠以一種長期戒嚴令式的辦法進行統治。

國會在1933年3 月24日透過授權法,把它的立法職能交給了納粹政府,這也是希特勒統治的“合乎憲法性”的第二個支柱。以後每過4 年,一個橡皮圖章似的國會就恭順地再把這個法案延長4 年,這位獨裁者從來沒有想到要取消這個一度民主的機構,因為只要使它不民主就行了。到戰爭發生時為止,它一共只舉行過12次會議,“制定”過四項法律,沒有進行過辯論或表決,而且除了希特勒發表的演說外,從未聽過別的任何發言。

在1933年的頭幾個月以後,內閣中就不再有認真的討論了,而在1934年8 月興登堡逝世以後,內閣就愈來愈不經常舉行會議了,在1938年2 月以後,內閣則從來沒有再召開過會議。然而,內閣閣員個人卻擁有很大權力,可以頒佈法令,這些法令在經過元首的批准後就自動地變成了法律。

或許是為了使張伯倫首相有個印象而在1938年大吹大擂地設立了秘密內閣會議(GeheimerKabinettsrat),實際上是空有其名。它從未舉行過一次會議。德國國防會議(Reichsverteidigungsrat)是在這個政權的初期成立的,由希特勒擔任主席,作為一個策劃戰爭的機構,它一共才正式舉行過兩次會議,雖然它的某些工作委員會倒是極度活躍的。

許多內閣職能都交給了一些特設機構,諸如元首代表(先是赫斯,後來是馬丁·鮑曼)辦公室,戰爭經濟全權代表(沙赫特)辦公室,行政全權代表(弗立克)辦公室和四年計劃代表(戈林)辦公室。此外,還有所謂“最高政府機構”和“全國行政機構”等等,其中許多都是襲用共和國的。在元首直接管轄下的全國政府執行機構,一共大約有42個。

德國各邦的議會和政府,我們已經知道,在納粹政權的第一年統一全國時就取消了,邦已淪為省的性質,邦長由希特勒任命。地方自治原來是德國人在民主方面的唯一真正進步的地方,現在也被取消了。在1933年和1935年之間釋出的一連串法律剝奪了各城市的地方自治權利,把它們置於全國內政部長的直接控制下。內政部長任命它們的市長——如果它們的人口在10萬以上的話——並且根據領袖原則把它們改組過。人口不滿10萬的城市,由邦長任命它們的市長。至於柏林、漢堡和維也納(在1938年奧地利被佔領後),希特勒保留了任命它們的市長的權利。

希特勒自己有4 個辦公室,行施他的獨裁權力:總統(雖然這個稱號在1934年後停止存在了)府,總理(這個稱號在1939年摒棄不用)府,黨部,第四個叫做元首府,後者是照料他的私人事務和執行特別任務的。

老實說,希特勒對於日常政府事務是感到厭煩的,在興登堡去世而他已鞏固了他的地位後,他就把大部分例行公事交給了他的助手們去處理。像戈林、戈培爾、希姆萊、萊伊和席臘赫這樣的黨員老同志,希特勒聽任他們自由地去分割自己的權力範圍——通常也是利益範圍。沙赫特在起初可以自由地用他能想到的任何手段為不斷增長的政府開支籌措款項。當這些人為了爭權或分贓而發生衝突時,希特勒就出來干預。發生這些爭執,他並不在乎。

說實在話,他還常常促成這些爭執,因為這有助於他的最高仲裁者的地位,而且可以防止他們聯合起來反對他。因此,他對於下列3 個人在外交方面互相競爭的醜態似乎覺得高興,他們'276' 是外交部長牛賴特、黨的外交事務部首腦羅森堡和裡賓特洛甫,後者有自己的“裡賓特洛甫辦事處”來過問外交政策,3 人互相傾軋,希特勒讓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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