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漲。因此,保障民權的鬥爭就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它不僅影響中國的革命,也關係到中國民族存亡絕續的命運。
(五)繼續營救牛蘭夫婦
1932年4月,宋慶齡接到“國際非戰及反對日本對中國之侵略大會”籌委會的邀請,並通知她當選為籌委會委員及執行委員會委員(其他人選有高爾基、羅曼·羅蘭和巴比塞等)。她覆電同意擔任委員,但不能赴日內瓦參加大會——除非牛蘭夫婦案件(她認為這是當時民權保障運動的焦點)到時得到勝利。她向上海租界報界說明道:
“……這次國際大會上的男女代表都是為使中國免遭帝國主義侵略的戰士。面對著他們……我不能只是說;你們正在為使中國免於被肢解而戰,但正是你們的友人和同事卻在遭受南京政府的監禁和死亡威脅;我對這兩個政治犯的營救和對這些合法迫害的抗議現正受到南京政府的壓制,這個政府派在上海的特務不但禁止中國報刊登載我自己的抗議,連國際上聲援他們的訊息也不許發表。”①
①英文《上海泰晤士報》1932年4月28日。
對這兩名外國被告的審訊於1932年5月在南京開始,儘管被告辯護律師提出應在上海審訊,因為他們被捕和被指控犯案的地點都是上海。在新的國際聲援活動中①,牛蘭夫婦也以絕食抗議,要求改變審判地點。國民黨政府宣告“決不因外界壓力而被迫破壞法律”。宋慶齡對此作了一針見血的駁斥:
①新的聲援者中有“社會黨(第二)國際”和阿姆斯特丹“工會國際”的負責人和英國“獨立工黨”的詹姆斯·馬克斯通。在中國駐法、德使領館前都發生了遊行示威。在作家巴比塞和羅曼·羅蘭代表法國的營救委員會要求下,兩任法國總理達爾迪和赫里歐發表了宣告。
“這些新的熱心保衛中國法律的人完全忽視了現已由中國律師協會確認的事實……上海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是無可爭議的……而被囚者所要求者僅僅是中國法律規定範圍之內——不是超一出法律規定——的最基本的權利。”
她還拆穿了報上一則謠傳,說她和前北京大學校長、教育部長蔡元培已撤回保釋的請求,“以免干涉司法獨立”。實際上,蔡元培博士趕到南京去再次要求保釋牛蘭夫婦外出就醫,因為他們絕食已有兩週。①
①訊息及引語據英文《上海泰晤士報》,1932年7月12日及18日。
法院拒絕轉移到上海審判的要求,但答應“四十八小時內”交保——又硬說牛蘭夫婦是用“絕食作為威嚇的工具”。宋慶齡趕到南京,把他們接到早先為她準備的一所在中山陵園區內的屋子裡。她記述這次遭遇的情景:
“在一輛滿載手持武器、身著制服的歹徒的汽車伴送下,我們開車到那所屋子去,發現屋裡空無一物,但窗上卻釘了木條,佈置得完全像一所監獄。我們最後把牛蘭夫婦送到鼓樓醫院。但保釋還沒有批准。”
她還談到在此之前的“預備動作”:
“獄方用有意設定的殘酷方式,連續四個晚上要這兩個囚犯準備好離開南京。一而再、再而三地向他們保證,他們獲得暫時的解放只不過是幾小時內、甚至幾分鐘內的事情。他們的身體衰弱、陷於半昏迷狀態,有人幫他們從帆布床上坐起來,穿好衣服,一點隨身物件裝入包內。每次都是好幾小時的痛苦等待,最後仍然一場空。儘管早已提供必要的保證,最高負責官員也已一口答應,有關部門就是遲遲不發公文。”
因此,她預言:
“……現將在南京進行的審判比起前三次偵查庭來會更近於一場鬧劇……被告將得不到辯護,因為律師們沒有機會研究那些被用為‘證據’的材料,也沒有任何證人……”
“法官將再一次變成檢察官……關於……犯罪事實和判決……上頭早已下了命令。”①
①同上報紙,1932年7月22日。
她還對上海租界當局的偽善面孔加以揭露。牛蘭夫婦明明是他們抓到並轉送給南京政府的,現在他們卻用後者在牛蘭一案審判權問題上的一意孤行,作為保留“治外法權”的理由。(“治外法權”是不平等條約的產物,它使在中國的外國人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並只能由外國人設立的法庭檢控或起訴。)①她指出,這種似是而非的推理,“兩位囚犯作為進步分子已予以譴責和否定。”
①在撒佈這種論調中最起勁的是在上海英國記者中最頑固的H.G.W.伍德里德。我們在前面已經領教過這位化名“人馬星”的作者所寫的惡毒咒罵孫中山的《孫逸仙博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