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部分(1 / 4)

小說:三國軍神 作者:翱翔1981

其中一個壯漢說道:“阿武,你的為人俺們清楚,那鄭屠的品性,俺們也都瞭解。想必你當街將他殺死,也有自己的理由。”

“然而官府早以頒佈了法律,若是有人遭遇盜賊、或是殺人犯,卻不出面逮捕者,百步之內皆罰一盾。”

“俺們圍住你並不是想要官府的賞錢,只是你若就這樣離開,在場的鄉親們都要被官府罰款。”

關中的這條律法,乃是文昭借鑑了秦律,並且感念後世道德崩壞,這才重新制定的法律。

依照秦律: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

這句話的大概意思:有人於大道上殺傷人,在旁邊的人不加援救,其距離在百步以內者,與在郊外同樣論處,應罰二甲。

兩幅鎧甲,在那個時代已經是筆非常重的罰款了。

在後世,看見小偷盜竊,很多人為了避免惹禍上身,都是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有些人好心好意扶摔倒的老人起來,反而被誣告索取鉅額賠償金。

長此以往,使得人們之間的關係非常冷漠,許多本來心懷熱血之人,也不敢隨意見義勇為。

文昭當時看過幾條新聞,有老人騎車摔倒在地,因為路上有積水,老人的頭都埋到了水中。旁邊的人看到之後,有女子衝了過去想要拉起老人,卻被其他人制止。

眾人都擔心反被誣告,而且見義勇為不但沒有好處,還容易惹禍上身。故此,眾人眼睜睜的看著老人被積水淹死,卻無人敢上前。

不得不說,在一個民智開啟,相對於古代極其發達的社會,卻會遇到這種事情,無疑讓人感覺十分心寒。

當然,這也跟法律不太完善有關。

就好像那些誣告別人者,縱然後來查清了事情的來龍去脈,誣告者仍舊沒有損失,被誣告者卻耗費了大量時間,還有金錢。

文昭入主關中以後,得到了儲存相對完整的秦律,他花費了許多時間閱讀。讀過之後,心中卻有很大的觸動。

秦律雖然分的非常細,幾乎對於百姓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記載、規範。乍一看來,似乎是秦法苛刻;細細觀之,卻發現律法之中也包含人情、人性。

就比如,秦律規定:丈夫盜竊一千錢,在其妻處藏匿了三百,妻應如何論處?妻如知道丈夫盜竊而藏錢,應按盜竊三百論處;不知道,作為收藏。

再比如,秦律規定:甲盜竊不滿一錢,前往乙家,乙沒有察覺,問乙方如何論處?假如乙不知情,則不應論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應罰一盾。

透過這兩條對於盜竊案件的記載,就可以看出秦律,對於知情與不知情的處罰不一樣。知情不報者有罪,不知情者無罪。

對於那些誣告、作偽證之人,秦國律法制裁亦是極其嚴厲。

就比如:有人只偷了你三十錢,你卻說別人偷了一百錢。若是查明之後,就會以誣告罪論處,將罰款兩副鎧甲的錢。

還比如:別人沒有偷牛,你卻故意誣告別人頭牛,對於這種人,直接罰款一頭牛。

文昭看到這些內容的時候,時常在想:假如後世有這些律法,那些借摔倒訛詐好心者的人,還敢不敢如此猖獗?

假如後世有這種律法,在街上看到小偷之後,人們還會不會視而不見?

當然,由於兩個時代的不一樣,秦國律法倒也並不完全適應後世。然而在陳旭這個穿越人士看來,秦國的律法、制度在這個時代,無疑是極其超前的。

秦律詳細到一個怎樣一個程度?

就比如甲盜竊了一隻羊,羊頭上有繩,繩值一錢,問應如何論處?

秦律中對於這些都有記載:若果真如此,甲所要偷的是羊,繩是拴羊的,甲就把羊牽走了,不應以超過盜羊議罪。

綜上所述,秦律有時雖然唯法,卻也有些唯心。

盜賊原意只是偷羊,並沒有想要偷拴羊的繩子。盜賊之所以拿走繩子,也是因為繩是拴羊的,故此只能算這個盜賊偷了羊,而不能算他還偷了繩。

不管是這個例子,還是前面的不知者不罪,都可以看出秦律有著人性的一面。

文昭與夏侯蘭、程昱、陳群多次研究過秦國、大漢的律法,才制定了新的法律,用以治理關中以及幷州、涼州。

這在種新的律法之下,人們見義勇為已經不是一種道德鞭策,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若是面對盜賊盜竊、兇手殺人,附近百姓視而不見的話,都要遭受法律的制裁。當然,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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