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由總經理審批;
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屬自帶匯票的,
10萬元以下的(含
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長共同審批;
10萬元以上至
50萬元的(含
5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
50萬元以上至
100萬元的(含
100萬
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
100萬元以上至
200萬元的(含
200萬
元)由總經理審批;
2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購置、維修固定資產的,
3萬元以下的(含
3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共同審批;
3萬元以上至
10萬元的(含
10
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
10萬元至
100萬元的(含
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
100萬元以上的由
董事長審批。屬房地產開發和工業專案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規定付款。匯出境外的資金,外貿
企業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可共同審批
5萬美元的(含
5萬美元)資金,其餘:
10萬美
元以下的(含
10萬美元
)由總會計師審批;
10萬至
20萬美元的(含
20萬美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
助理共同審批;
20萬至
50萬美元的(含
50萬美元)由總經理審批;
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
批。
同一專案(含同一筆貿易)應按合計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支付。
報上級審批的專案,上報單位應先提出初審意見;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先報總會計師
審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且必須拒絕支付,並及時向上級請求處理。
第六十五條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的,應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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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現正式委託,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凡委託其他單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報總經理批准。
第六十六條各單位應建立資金回籠情況的跟蹤制度。凡付出款(物)
5萬元以上的,各單
位財務必須逐項跟蹤基
1資金回籠情況,並按月匯總後上報計劃財務部、總會計師和總經理。對
到期的應收資金,各單位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催收;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上報請示處理。
第六十七條各單位庫存現金不得超過
3000元,超過部分當天下午存入銀行。禁止坐支營
來收入現金。
第六十八條一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據,嚴禁口說為憑。
第六十九條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帳套現和大額度(
5000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
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錢櫃。
第七十條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違者按貪汙論處。
第七十一條現金日記帳必須用固定一本帳,嚴禁使用兩本帳或帳外有帳。
第七十二條各單位會計每月終要會同出納員盤點現金庫存一次,保證鈔帳相符。盤點表應
隨同會計報表一起上報。
第七十三條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視金額大小按第六
十四條審批規定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
蓋上印章。
第七十四條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驗收人籤外,經經
理或其授權人批准後方能報銷付款。
第七十五條商品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介紹費、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