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下屬公司、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部長進
行監交;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計劃帳務部部長會同本單位領導進行監交;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交
接,由總經理會同總會計師進行監交。
第三節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報表
第四十一條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
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
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採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並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
計事務。
第四十三條記帳方法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位幣。
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海外企業應選定一種貨幣為記帳本位
幣。
第四十四條合資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同時
應選用一種貨幣為本位幣,將所有外幣摺合成本位幣記帳和編制財務報表。
第四十五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必要時可用外國文字
旁述;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各單位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帳。
對同一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一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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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折舊等均按規定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後。
第四十八條公司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必須一致,非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
意改變。
第四十九條凡與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
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顧入開戶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帳依據;
2。以廠房、裝置、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並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
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依據;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帳依據;
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據以發給
出資證明。
第五十條公司向其他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帳,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
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帳,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五十一條公司對境外的投資或在境外購置房屋等固定資產,必須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
行。
第五十二條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計算利息。
第五十三條公司以單價
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
1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
5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裝置;
3。電子裝置(如手提程控電話機、影印機、電傳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裝置。
第五十四條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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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及建築物
35年;
2。機器裝置(含室內裝修)
10年;
3。電子裝置、運輸工具
5年;
4。其他裝置
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
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第五十五條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安裝
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