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播放完畢。
主審法官道:“原告代理人,你說一下這段錄音的證明目的吧。”
白瀟道:“好的,審判長。”
“這段錄音能證明,原告與懷有被告人宋坯繼孩子的被告人馬璐璐結婚,到將原告哄騙到小日子打黑工,又到向法院宣告原告死亡,都是二被告人在10年前開始就進行的合謀。”
“目的就是為了騙取原告在小日子打黑工的收入。”
白瀟說完後,主審法官看向被告席問:“被告人馬璐璐、宋坯繼,這錄音裡面除了原告,另外一男一女是不是你們?”
馬璐璐和宋坯繼老實回答:“是的。”
因為馬璐璐和宋坯繼認可了錄音的真實性,所以主審法官為了節約法庭時間,就沒有開啟錄音筆進行核實是否與光碟上燒錄的音訊一致了。
不過這也好,畢竟這個錄音筆原件不僅錄著剛剛播放的光碟的音訊。
還錄著馬璐璐和宋繼坯在給李寶強挖坑時候的對話,只不過這是法庭下一個要審理的內容。
主審法官道:“好,現本庭歸納爭議焦點如下:原告在十年間向被告人馬璐璐透過銀行轉賬的500萬元,是否是二被告人的詐騙所得。”
“原被告雙方現就圍繞著本庭歸納的這個爭議焦點進行自由辯論,剛剛原告說了證明目的,現由二被告人的辯護人依次發表辯論意見吧。”
馬璐璐的律師回:“好的,審判長。”
接著馬璐璐的律師準備使用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辯護,道:“辯護人認為馬璐璐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即馬璐璐沒有【使用欺騙的方法】。”
“本案,在原告前往小日子打黑工前就雙方就已達成共識,原告賺的錢就是轉回來給馬璐璐使用的,這些錢是原告自願轉給馬璐璐使用的,因此,馬璐璐並沒有欺騙原告。”
“原告代理人所舉示的錄音證據達不到其想要證明二被告人構成詐騙罪的證明目的。”
白瀟直接回擊:“原告所謂的【自願】正是來源於馬璐璐的欺騙,使得原告陷入錯誤的認識,才在十年間向馬璐璐轉賬500萬元。”
“從我們舉示的錄音中可知。”
“被告人馬璐璐一開始以需要很多的錢才更好地培養即將出生的孩子為由,哄騙原告讓原告去小日子打黑工賺錢。”
“後馬璐璐為了穩住原告,又以希望原告能夠賺夠他們倆養老的錢為由,讓原告繼續留在小日子打黑工。”
“馬璐璐的行為讓原告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讓原告誤以為孩子是其與馬璐璐的孩子,這是欺騙之一。”
“讓原告誤以為馬璐璐是為了跟自己在一起到老,這是欺騙之二。”
“原告基於馬璐璐的這些欺騙,才一直在小日子打黑工,進而才處分了自己財產,將打黑工的收入轉給馬璐璐。”
“但事實上,孩子是馬璐璐與宋坯繼的孩子,原告打黑工的收入全都被馬璐璐和宋坯繼,以及他倆的孩子所使用,這根本就與原告當初轉錢給馬璐璐的目的不符。”
“因此,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使用欺騙的方法的客觀構成要件!”
對於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件,白瀟進行了全方位的回擊。
經白瀟這麼拆分之後,學院派對這一點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而在普通派看來,白瀟運用法律的語言將他們心中所想表達了出來,簡稱法律嘴替。
即便如此,在學院派看來,馬璐璐也只是符合了詐騙罪的客觀要件,還有一個同樣重要的主觀要件。
除此之外,本案還有一個致命的點,那就是這500萬的性質,是否是原告與馬璐璐的夫妻共同財產?
學院派對此的觀點是,在原告被宣告死亡之前,原告和馬璐璐的婚姻關係肯定是合法有效的,在這之前原告打黑工的收入必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在原告被宣告死亡之後,你白瀟都說原告被宣告死亡的行為自始無效,原告與馬璐璐的婚姻關係並未消除,那麼,這之後的收入當然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馬璐璐的律師關於馬璐璐不符合詐騙罪客觀要件的辯論觀點被白瀟駁斥之後,緊接著便開始進行第二輪的進攻。
馬璐璐的律師辯論道:“只有馬璐璐的行為在同時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的時候,馬璐璐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本案,原告的勞動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