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及蠻野市裁判認定鄒華構成敲詐勒索罪不能成立。”
“律師白瀟關於鄒華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鄒華指控潘葛丕、韋發、汪衛仁、辛家暢、周琳等人犯罪一案!”
“本庭對白瀟提交的所有證據予以確認!”
“對白瀟的辯論意見予以認可並採納!”
“在本案庭審過程中,五名被告人犯罪行為惡劣、庭審中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藐視法庭,公然虛假陳述!”
“毫無悔過之心,主觀惡性極深!”
“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經合議庭決定,依據《華國刑法》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法庭全員起立之後,海剛峰法官繼續宣讀判決:
“撤銷蠻野市城安區法院對鄒華做出的犯敲詐勒索罪的刑事判決,撤銷蠻野市中級法院維持鄒華犯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裁定。”
“鄒華無罪!”
“蠻野市城安區法院、蠻野市中級法院對鄒進行國家賠償,賠償鄒華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568萬元!”
“潘葛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潘葛丕犯徇私枉法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與前罪數罪併罰,共執行25年有期徒刑!”
“韋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25萬元。”
“韋發犯徇私枉法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與前罪數罪併罰,共執行23年有期徒刑!”
“汪衛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汪衛仁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與前罪數罪併罰,共執行12年有期徒刑!”
“辛家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
“辛家暢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與前罪數罪併罰,共執行20年有期徒刑!”
“周琳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對涉案的潘葛丕在蠻野市高新區的房產予以沒收,韋發名下的寶馬8系車輛予以沒收!”
“追繳汪衛仁受賄所得25萬元,周琳非法收受做偽證的100萬元!”
“咚!”
法官:“閉庭!”
法官敲法槌,庭審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