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章 臥槽!這條更牛筆!(1 / 2)

第一局辯論完畢。

第二局開始審理下一個訴訟請求就是關於李寶強起訴重婚罪。

主審法官道:“好,現在開始審理原告的第四個訴訟請求。”

“被告人馬璐璐、宋坯繼,你們對原告起訴你們重婚,有什麼意見沒有?”

馬璐璐回:“法官,這個我不懂,不會說,我讓我律師幫我說吧。”

主審法官道:“辯護人,馬璐璐讓你說,你發表一下意見吧。”

馬璐璐的律師回:“好的,審判長。”

“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不構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二被告人在締結婚姻之前,原告已經被法院宣告死亡,在原告被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馬璐璐與原告的婚姻關係已自動消除。”

“馬璐璐是在與原告的婚姻關係解除的前提下,與宋坯繼依法登記結的婚。”

“因此,二被告不構成重婚罪!”

馬璐璐的律師發表完意見後,主審法官看向宋坯繼問:“被告人宋坯繼,原告起訴你重婚罪,你的意見呢?”

宋坯繼回:“法官,我跟馬璐璐領證的時候,我是單身,她也單身,怎麼可能重婚嘛?你說是不是?”

主審法官再次斥責道:“問你什麼你就回答什麼,你說你的意見,不要問我,現在是在審我嗎?”

宋坯繼覺得這個法官也太兇了,不就是習慣性地問她一下嘛,犯得著這樣嗎?

心裡想是一回事,宋坯繼口頭上還是乖乖回答:“好的,我的意見是,我當時是單身,馬璐璐重不重婚我不知道,反正我沒有重婚。”

宋坯繼現在懶得管馬璐璐了,把自己撇清關係就行。

主審法官看向辯護席問:“宋坯繼的辯護人,你對此有什麼意見?”

宋坯繼的律師自信地回:“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不構成重婚罪。”

“根據華國《民法》規定,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由此可知,即便是原告的死亡宣告被撤銷了,二被告人的婚姻關係也是合法有效的,根本不存在重婚的情況。”

宋坯繼的律師引用了自認為強有力的法律條文,覺得這把應該是穩了。

畢竟法律都是這麼規定的,那還有什麼可說的。

宋坯繼的律師說完後,主審法官一下就對這位律師另眼相看了,想不到這個律師年紀輕輕法律功底竟如此的不錯。

這時,主審法官覺得宋坯繼的律師言之有理,逐漸偏向被告方。

實際上,雖然表面上本案的情況,似乎全在宋坯繼的律師所引用的上述法律條文的打擊範圍內。

實則不然。

主審法官道:“由於原被告雙方分歧較大,接下來進入自由辯論,由原告方先進行反駁吧。”

白瀟回:“好的,審判長。”

說完,白瀟隨即看向辯護席,問:“我想問二辯護人,被告人馬璐璐為了與被告人宋坯繼結婚,惡意宣告原告死亡的行為是否有效?”

馬璐璐和宋坯繼的律師相繼回答:“無效。”

白瀟道:“好的,對方辯護人引用的《民法》針對的是當事人是主觀善意的情況,但本案二被告人主觀系惡意。”

“根據《民法》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行為。’”

“因此,像對方二辯護人剛剛回答代理人的問題一樣,惡意宣告死亡的行為無效。而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是自始無效,因此在本案中,宣告原告死亡不產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被告人以透過申請宣告原告死亡的合法形式去解除馬璐璐與原告的婚姻關係,來掩蓋二人重婚的非法目的,屬於無效行為。”

“據此,本案被告人馬璐璐與原告的合法婚姻關係未能有效解除!”

“二被告人在明知的情況下還登記結婚,根據《刑法》的規定,二被告人均構成重婚罪!”

宋坯繼的律師真沒想到白瀟還能從這個角度找到突破口。

直接用《民法》的另外一個條款去打自己引用的條款,不得不服氣。

關於《民法》 ‘惡意串通的行為無效’這個條款,基本可以在民法世界橫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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