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了,回:“其他人不知道,我家人也不知道。”
這時。
白瀟決定就讓這場戲演到這裡,該收網了。
白瀟看向審判席說:“審判長,我有幾點需要補充。”
海剛峰法官點點頭,道:“嗯,你說吧。”
白瀟說:“剛剛被告人潘葛丕在回答法庭問題的時候,他說他跟辛家暢是朋友。”
“辛家暢代潘葛丕向開發商轉賬200萬元,是在鄒華案開庭前三個月。”
“說明至少他們在那時就已經是朋友了。”
“根據華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辛家暢與潘葛丕的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潘葛丕作為鄒華案的主審法官應當迴避。”
“但潘葛丕沒有迴避,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程式違法!”
白瀟繼續推波助瀾,說:“另外,200萬借款不打借條不符合常理!”
“這200萬元就是辛家暢向潘葛丕行賄的款項。”
“從始至終,潘葛丕和辛家暢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一直在撒謊,欺騙法庭。”
“因為一開始,當我舉示《商品房買賣合同》、《銀行轉賬明細》這兩份證據的時候。”
“辛家暢的辯護人竟信誓旦旦地說,這200萬是辛家暢向開發商預定其他房產的款項,不是行賄款。”
“辯護人之所以能說出這200萬元的性質,說明辛家暢在庭前跟辯護人提到過這200萬元。”
“辯護人只是一個律師,並非辛家暢的財務!”
“如辛家暢本人所說他家大業大,金錢往來雜多。”
“如果不是辛家暢特意跟他的辯護人特意提起,辛家暢的辯護人是不會知道這200萬元的存在!”
“反推,辛家暢之所以會跟其辯護人交底這200萬的存在,是因為這200萬元跟本案有關!”
“而當《會計賬簿》擺在被告人面前的時候,辛家暢馬上又改口說這200萬是借款。”
“由此可知,辛家暢與潘葛丕的辯解只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撒謊!”
這也是白瀟一開始沒有舉示《會計賬簿》的原因。
如果一開始就舉示,辛家暢肯定就直接說是借款。
而不是先說這200萬是向開發商預定其他房產的款項。
按照這個順序來舉示證據,為的就是讓他們的辯解前後矛盾。
這不,隨便一問就露出馬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