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條、《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二條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招標終止情況:如果招標活動被終止,招標人也應及時退還已經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同樣適用於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定。
二、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況
中標人違約行為:如果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附加條件或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等,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這些情況在各類招標專案中都有明確規定,如《機電產品採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檔案》、《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
投標檔案撤回或修改: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檔案。如果投標人在此期間撤回投標檔案,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三、投標保證金退還的流程
確定中標單位後:經辦部門會填寫投標保證金退還申請單,經過審批後辦理退還保證金事宜。
未中標單位退款:經辦部門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申請單交財務部,投標單位攜收據在規定時間內(通常為5日內)辦理退還保證金事宜。
中標單位退款:中標單位待合同簽訂之後,也需攜收據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退還保證金事宜。
綜上所述,投標保證金的退還需要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的規定。只有在符合退還條件的情況下,招標人才會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給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