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統一帶來的是界限的模糊,其影響了人對事物判斷的立場和視角,用禮法還是用法律?這是個問題。
傳統理學,朱夫子講“法者,天下之理”,法律必須符合天理,天理的核心是三綱五常,其同禮法緊密結合。這時的法律主要作用是輔助教化——“弼教”,同時透過鄉約、族規將法律的權力下放到基層,形成“國法——家法”雙層治理體系。
明律極大程度體現了理學的觀念。刑法方面,繼承唐代的“十惡”,將違背三綱五常的行為列為不可赦免之罪;同時又突出同罪異罰的等級制度,“尊卑有別”,尊長殺卑幼從輕,反之從重,主殺奴最多不過杖刑,反之凌遲。
再細一點,將視角看向基層,官府默許宗族用宗法處置族內糾紛,可用私刑,所以有時女子通姦之後被沉塘是理所當然,是有思想、制度兩方面支援的。
而在某些方面規定更為特殊。
但這裡只講土地一點,明律《戶律.田宅》明文規定,土地買賣需先問親鄰,親鄰不要方可外售,這裡講的是朱熹的“族田共守”原則。
這條規矩看著挺合理的,親鄰先買權從唐代就有雛形,在宋代制度化。它限制了土地的自由流通,維繫了基層穩定,用磚家的話來說,導致了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但請問它防止了他人強權侵佔自己土地了嗎?抑制了土地兼併了嗎?
答案是沒有,相反被豪強士紳利用,用低價強買土地,進一步加劇了土地兼併。之所以士紳能夠低價強買,就在於外人在這樣的禮法情形下購買、售出這種土地的成本極高,名為保護,實為打壓。
俞鶴倫提到的義倉、義田,雖然明律鼓勵不買賣,但現實情況下通常被管理者私吞典賣,至於管理者是什麼人,反正不是貧苦百姓。
更為特別的是北方宗族勢力弱,南方宗族勢力強,而經濟發達的地區卻在江南,天生的地理稟賦讓人生羨。
在這樣的禮法環境下,親鄰買賣權導致了土地的產權不清晰,抑制了資本積累。
而經世學派將私納入公,打破了這種基層鄉村體系,同時為商業買賣提供了理論依據。
俞鶴倫的講法就是他們買賣河船是個商業行為,在當時的買賣情形下他們無法預知未來,作為天下中的一個小小個體,他們既無法保證買家買入後船隻保值,也不期望船隻升值。
這符合經世學派的觀點,但不符合理學的觀點,都察院在俞鶴倫揭開這個疤之後,判案就已經只能偃旗息鼓了。
但是理學之所以挑起事端,在於買賣三百石河船屬於中等小富以上家庭才能摻合的買賣。而在這場風波中受損最為嚴重的就是地方上計程車紳,因為這幫傢伙的榆木腦袋並不理解發生了什麼,這不是河船行業的簡單價格波動,而是洗牌。
他們在遭受損失後,無法訴諸商業行為的有無違法,只能從維穩角度向朝堂諸公施壓,期望於皇帝出於自身統治的角度支援他們。而胡之問為首的理學門人必須支援家鄉士紳的行為,在朝堂發聲,即使會挑起同經世學派的爭論。
但賈璉要俞鶴倫用這種策略,在謝鱗看來很類似於賈璉在嘉祥末年春秋社剛成立的時候採取的策略,嘉祥二十二年到嘉祥三十五年前後不過十三年,當年遼東浴血活下來的軍士,再活過十三年的有很多。
賈璉透過對當年京營退出軍隊的老兵的關懷,同落戶在京畿地區的京營士兵家庭建立了密切的關係,以至於在他祖父老國公還未死之前,身邊就簇擁了數百人,願為賈璉前驅,從而獲得了老國公的越代授權。
五虎中的其他人也效仿賈璉,同地方落戶紮根計程車兵家庭建立密切聯絡。
到隆興元年以後,這種聯絡開始擴充套件到不屬於他們派系的地盤上,到如今,以春秋社為媒介的地方鄉村軍士互助會開始在南北方得到普遍推廣,互助會的內容包括經濟上的無息借貸、婚喪嫁娶費用報銷、提供免於上官欺壓、訛詐的保護、生病的醫療費用補助等等。
當然,謝鱗並不是很清楚,這不是他負責的方面,互助會的具體事宜由文酈、蒙恪負責。
到目前為止,互助會還沒有放到明面上。賈璉很清楚這種紮根地方的行為同理學體系的鄉村治理體系是不容的,雙方的行為本質上是在爭奪對地方基層的控制權。
他透過河運打擊地方士紳的行為是有利於互助會的壯大的,他在信中告訴謝鱗要求他透過今天的朝堂辯論從士人中尋找在遼東戰後可以合作的朋友或者說必然會成為的敵人的人。而最壞的一種情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