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部分(2 / 4)

小說:南京大屠殺 作者:童舟

一個令人恐怖的時代已經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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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本七平與會田雄次的談話中,他又談起了一個趣聞,是與掩埋遺棄屍體有關的,放在此作一介紹。

事實上,在南京曾出現過大量人骨,看來這似乎增加了南京大屠殺的可靠性。 不過, 在就“砍殺百人”問題進行審判時,中國辯護律師說:“這是過去墓地上的人骨,與此無關。這裡原先就有墓地,出現人骨的現象是正常的,不能當作任何證據。”這位名叫隆文元的中國辯護律師是公正的。

雖說這個談話是如何美其名曰“別具一格的談話”,但這又是何等荒唐的發言?首先, 這個名叫隆文元的人物就令人奇怪。 山本原先稱之為“催文元”(單行本《我所認識的日本軍》,上冊,第二八六頁),不久又改稱為“隆文元”(單行本《一個異乎尋常的親身經歷者的偏見》,第八十五頁。單行本《我所認識的日本軍》,下冊,第二四六頁)。然而,這都錯了,正確的應是崔培均(參與砍殺百人比賽的N少尉的辯護人)。而且,“公正的中國辯護人”不是這個崔塔均,而是M少尉的辯護人薛某(參照N少尉的獄中通訊——《偕行》,載一九七○年六月號第三十二頁,九月號第三十四頁)。紕繆百出。

再說,“中國辯護律師”的發言,大概是指兩個少尉被判死刑後所提出的“上訴申辯書”草案中的記述。其中只有“貴判決書雖說以出現為數眾多的白骨叢葬地點為證據,但在被告等未到之處亦出現兒千具白骨,以此不足以成為斷定被告的行為之某些證據”(鈴木明:《“南京大屠殺”的無稽之談》,第八十四頁)。所謂“原先就有墓地,出現人骨的現象是正常的,不能當作任何證據”等等,什麼地方也沒有寫呀。鈴木明從曾任第十六師團參謀長的中澤三夫少將那裡聽到的談話中有這樣一段話:“中國方面從南京附近收集屍骨,說是有多少多少具屍體。但是,在南京城外南面有無數墓地,因而以屍骨之數說日本人殺害了多少人等等,這是完全錯誤的”(前引書,第二三四頁)。山本肯定是將中澤三夫少將的話改換成中國辯護人的談話。他這樣剪裁資料,實在令人費解。

此外,山本在與會田教授的談話中還談到了另一件令人不可思議的事情。會田說:“即使胡作非為,能殺一萬個人嗎?這無論如何是不可想象的。”山本回答說:“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員帕爾也說這是絕對不可信的。同一個人於同一時刻在各處目擊屠殺情況,這是不可能的。所以要殺人,大概是為了要在十二日至十七日間強行穩定局面。”(《季刊:歷史與文學》,一九七四年春季號,第八十五頁)

應當認為,這裡所謂印度代表、審判員帕爾的“話”,是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時作為少數意見而在該審判員的判決書中敘述的。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該判決書裡怎麼也找不到所謂“同一個人於同一時刻”云云的記述。如果要尋找類似內容的記述,或許可以列舉如下。

審判員說:“其證詞需要慎重研究的,顯然有若干過於熱心的證人。”他列舉了證人陳福寶的例子,說:

在此提及一下自稱為陳福寶的證人。這個證人的陳述系法庭證第二○八號。在陳述中,他特地提到,在十二月十四日親眼目睹了三十九個平民被強行從難民營地區帶走,押到小池邊,並在機槍的掃射下死去。據證人說,這是在美國大使館附近光天化日之下進行的。十六日,他再次親眼目睹了被日本軍抓獲的許多身強力壯的青年被刺刀戳死。同一天下午,他被帶到太平路,看到三名日本兵放火燒了兩間房子。他還講出了這三名日本兵的姓名。

這個證人在本審判員眼裡看來,是個略有點奇怪的證人。似乎日本人對他特別有好感,把他帶到各處,讓他看到日本人的種種胡作非為,卻也不傷害他,並把他放走了(東京審判研究會編:《共同研究·帕爾判決書》,第六七八頁)。

山本七平大概恍惚地記得他曾看過這份記述,所以才說了上述之類的話。但憑著令人可疑的記憶作了如此引證,想必帕爾審判員也會感到困惑。

順便提一下,帕爾審判員在上述引文的後面敘述道:“這個證人在本審判員眼裡,是個略有點奇怪的證人。似乎日本人對他特別有好感,把他帶到各處,讓他看到日本人的種種胡作非為,卻也不傷害他,並把他放走了。”但是,我對他的理解不能同意。據南京市民陳福寶證人的宣誓口述,他在十四日日本軍搜捕“便衣兵”時受到牽連,曾被強行帶走,但後來被釋放了,十六日又遭逮捕(洞富雄編前引資料集1, 第四十三至四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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