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章(2 / 2)

條款,要求他們所投公司的cEo結婚或者離婚必須經過董事會,尤其是優先股股東的同意後方可進行。

這條訊息後來被王魏看到,便在微博上發了一條訊息:“前有新浪結構,後有土豆條款,大夥兒一起努力,公司治理史上,留個名。”

這就是投資行業內大名鼎鼎的“土豆條款”。

可以說,土豆網發展至最終被出售的結局,有兩個無法迴避的原因:

其一是,創始人與前妻的婚姻訴訟,使得土豆網錯過了最佳Ipo時機。等到王魏解決完家事、重啟Ipo的時候,美國資本市場處於做空中概股的血雨腥風之中,上市慘狀與8個月之前優酷上市的熱鬧光景形成鮮明對比。土豆上市首日下跌12%,市值7. 1億美元;而優酷上市首日大漲161%,市值超過30億美元。之後,兩家網站的差距越來越大。

其二,王魏在Ipo之前的歷次私募中,由於估值太低過度稀釋了自身的股權,上市後最終僅持有8. 6%的股權,無法對企業實施有效控制。以至於投資人決定要把企業賣掉時,身為創始人的王魏無心亦無力阻止。

當然,若沒有楊蕾的婚姻訴訟,土豆早在資本市場最好的時候就上市了,而不會半年多之後流血上市,進而也就不會有當前被迫出售的窘境。

在李懷安看來,土豆在首輪時,為了50萬美元,讓給了IdG30%的股份,這就已經犯下了大錯。土豆網就算是沒有離婚官司,在未來肯定也會陷入投資人與創始人之間的權力鬥爭。而內鬥也只會拖公司的後腿。所以土豆的出局,早就已經註定。

從土豆和優酷的例子來看,李懷安覺得自己還是很穩妥的。優酷直到在美國上市,創始人與管理團隊手裡還有40%以上的股份,這就保證了公司的控制權。

自己創辦的公司,自己不能做主,有什麼意思?也難怪東哥後來會說,如果Jd他說了不算了,那就把公司給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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