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蒙古薔薇(1 / 1)

道者,誠人之姓也,非在人也。而聖王明君,善知而道之者也。是故治民有常道,而生財有常法。道也者,萬物之要也。為人君者,執要而待之,則下雖有奸偽之心,不敢殺也。夫道者虛設,其人在則通,其人亡則塞者也。非茲是無以理人,非茲是無以生財,民治財育,其福歸於上。是以知明君之重道法而輕其國也。故君一國者,其道君之也。王天下者,其道王之也。大王天下,小君一國,其道臨之也。是以其所欲者能得諸民,其所惡者能除諸民。所欲者能得諸民,故賢材遂;所惡者能除諸民,故奸偽省。如冶之於金,陶之於埴,制在工也。

是故將與之,惠厚不能供;將殺之,嚴威不能振。嚴威不能振,惠厚不能供,聲實有間也。有善者不留其賞,故民不私其利;有過者不宿其罰,故民不疾其威。威罰之制,無逾於民,則人歸親於上矣。如天雨然,澤下尺,生上尺。

是以官人不官,事人不事,獨立而無稽者,人主之位也。先王之在天下也,民比之神明之德。先王善牧之於民者也。夫民別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雖有湯武之德,複合於市人之言。是以明君順人心,安情性,而發於眾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設而不用。先王善與民為一體。與民為一體,則是以國守國,以民守民也。然則民不便為非矣。

雖有明君,百步之外,聽而不聞;間之堵牆,窺而不見也。而名為明君者,君善用其臣,臣善納其忠也。信以繼信,善以傳善。是以四海之內,可得而治。是以明君之舉其下也,盡知其短長,知其所不能益,若任之以事。賢人之臣其主也,盡知短長與身力之所不至,若量能而授官。上以此畜下,下以此事上,上下交期於正,則百姓男女皆與治焉。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徵。於是智者詐愚,強者凌弱,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是故道術德行,出於賢人。其從義理兆形於民心,則民反道矣。名物處,違是非之分,則賞罰行矣。上下設,民生體,而國都立矣。是故國之所以為國者,民體以為國;君之所以為君者,賞罰以為君。

致賞則匱,致罰則虐。財匱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是故明君審居處之教,而民可使居治、戰勝、守固者也。夫賞重,則上不給也;罰虐,則下不信也。是故明君飾食飲吊傷之禮,而物屬之者也。是故厲之以八政,旌之以衣服,富之以國裹,貴之以王禁,則民親君可用也。民用,則天下可致也。天下道其道則至,不道其道則不至也。夫水波而上,盡其搖而復下,其勢固然者也。故德之以懷也,威之以畏也,則天下歸之矣。有道之國,發號出令,而夫婦盡歸親於上矣;布法出憲,而賢人列士盡功能於上矣。千里之內,束布之罰,一畝之賦,儘可知也。治斧鉞者不敢讓刑,治軒冕者不敢讓賞,墳然若一父之子,若一家之實,義禮明也。

夫下不戴其上,臣不戴其君,則賢人不來。賢人不來,則百姓不用。百姓不用,則天下不至。故曰:德侵則君危,論侵則有功者危,令侵則官危,刑侵則百姓危。而明君者,審禁淫侵者也。上無淫侵之論,則下無異幸之心矣。

為人君者,倍道棄法,而好行私,謂之亂。為人臣者,變故易常,而巧官以諂上,謂之騰。亂至則虐,騰至則北。四者有一至,敗敵人謀之。則故施捨優猶以濟亂,則百姓悅。選賢遂材,而禮孝弟,則奸偽止。要淫佚,別男女,則通亂隔。貴賤有義,倫等不逾,則有功者勸。國有常式,故法不隱,則下無怨心。此五者,興德匡過、存國定民之道也。

夫君人者有大過,臣人者有大罪,國所有也,民所君也,有國君民而使民所惡制之,此一過也。民有三務,不布其民,非其民也。民非其民,則不可以守戰。此君人者二過也。夫臣人者,受君高爵重祿,治大官。倍其官,遺其事,穆君之色,從其欲,阿而勝之,此臣人之大罪也。君有過而不改,謂之倒;臣當罪而不誅,謂之亂。君為倒君,臣為亂臣,國家之衰也,可坐而待之。是故有道之君者執本,相執要,大夫執法以牧其群臣,群臣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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