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美最佳歌曲級別嗎?”
“Young,什麼時候籤合同,我沒有意見,我甚至迫不及待了。”
“哈哈,就明天吧,你帶上你的律師,我也得找一個律師。”
“沒問題,就這麼說定了。”
兩人又聊了一些細節,分成方面也是按照美國最頂尖的詞作者來分成,而且版權楊簡也佔一半。
不是楊簡不想握有全版權,只是這裡美國,而且這歌也不是他自己唱,所以讓一些利益出去很正常。
而他自己唱的英文歌曲,他是保留了全版權的,只是發行的分成多讓了一些出去。
不然像格萊美,真以為他一個華夏人能拿到嗎?還是要華納唱片在背後出出力,確保他能得到公平的對待。
轉天下午,在雙方律師的見證之下,楊簡和碧昂絲簽訂了合同,雙方的合作關係正式達成。
接著楊簡和碧昂絲花了兩天的時間把這首歌錄製完成,確認沒問題之後,碧昂絲這才離開。
其實楊簡挺後悔來洛杉磯製作專輯的,早知道除了要和碧昂絲合作的這首歌,其他幾首歌都在國內錄製好了再來洛杉磯。
美國人的時間觀念強的過於離譜。
簡單的來說就是他們不加班,要加班的話就要付很大一筆加班費,而且即便是付了加班費,加班時間太長太過頻繁,說不定工會還會來找麻煩。
唯一讓楊簡欣慰的是西湖錄音室的員工在上班時間不摸魚,該他乾的事還是能很好的完成。
楊簡也考慮過付一筆加班費,早點把事情辦完回國,但是後來想想就算了,他也不趕時間,更不想惹麻煩,索性就跟人家員工一樣按時上下班就行。
實際上這也耽誤不了多少時間,主要是許多工作其實已經做完了,像編曲這項工作就不用大家繼續費心,他很容易的就做完了,然後就是直接錄製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