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於陵是股份制先驅(2 / 2)

小說:股市金逍遙 作者:金鋼來了

等就都是股份制建起來的,這麼多成功的經驗,面對一個村裡的企業,不是很好解決嗎?”

這一點我瞭解,因為於陵所以能成為於陵,就在於於陵的前輩們, 從來就不安於面朝黃土背朝天的生活方式,而是早在明朝就走上了農工商一體的發展道路,走上了另一條勤勞致富的獨特道路。

因此,深厚的工商業土壤之上,出現一個倡導農工商一體發展的李再興,也就不為奇怪了。

“是啊,你父親起草的國泰農工商聯合公司的《股份條例)九條,在國際上都有影響的。”我想起剛剛看過的金融業資料上的材料,恰恰有這一段的記載。

短短的700多字的條例,幾乎考慮到了村裡所有人的利益。股份合作制的成效顯而易,而且,由國泰村開始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燒遍了整個於陵區,全面滲透到了鄉鎮企業,逐漸有了風靡全國的\"於陵現象”與“於陵模式”,無需上級推動,於陵就自發產生了305家各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業。

股分(份)條例(折股1984年)

為了還權於民,還利於眾,充實、完善合作經濟,我公司決定將1964年至1983全員股份條例規定如下:

一、堅持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多勞多得,少勞少得,誰創造誰所有。

二、分股計齡

時間:自1964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

三、股金的分派

以原生產隊社員為基礎分股到戶,有外欠款和國家貸款的生產隊,若生產隊全部財產尚不能抵消外欠款和國家貸款,應有由公司股份中減股。

公司股金的分配以全公司社員為基礎分股到戶。

四、享受分股的原則:

1本公司之社員,在計齡時間內,年滿十六週歲從事集體勞動者和在校學生,均 在計齡時間內,現役軍人服役期間,一年頂兩年計齡分股。

3公社批准的大隊幹部,原生產正隊長和工廠的正廠長只要連續任職五年可另加分股年計令齡時間內,若觸犯國家法律者,判刑在押期間不能享受分股,其間戴帽在隊可計令齡時間內,死亡或遷出本公司者,不再享受分股。

6計齡時間內,給集體造成千元以上損失者,應扣三年分股年齡。

7計齡時間內,從事個體經營的時間,不能享受分股。

五、凡有股份者,每年可從公司分得應有的股息,不準退股。

六、授社員股份的單位,如因企業經營虧損,其損失應由本單位負責,由在廠幹部、職工承擔。

七、股金分配後死亡者,戶口在本公司之子女可代代繼承。

八、企業稅後的集體扣留部分,經公司核實,本單位在廠職工可增加股份。

九、股份證明,每戶一冊,妥善保管,丟失不補。

我拿過資料 ,放到李瑜薇面前:

“你看,這是國外刊登的國泰公司的條例,你看對不對?”

李曉薇瞥了一眼,馬上說:

“除了個別字有出入,基本就是這麼回事的。”

然後翻了翻資料書,大體看了看,說:

“這是什麼書啊,我父親怎麼不知道有這些事情,也沒看到這本書啊?”

接著,她看了看上面的燙金大字,還有這一章節的一些介紹,笑了,說:

“有些人是挺會吹的,這根本就是俺父親他們幾個人搞的,怎麼就成了在什麼人指導下的呢?”

正說著,會場喇叭裡再次傳來了敲擊話筒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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