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我附庸的附庸也該是我的附庸(3 / 3)

,不得不說,日後待你成熟些後,今川家業到你手上,你爹可以放心了。現在,你再斟酌一下,這些條目的法度,要不要保留?”

“為什麼不保留?至少在目前,這一制度可以有效減少今川家對已佔據土地上領主的統治成本。

可以在攻伐新領地時減少敵對力量,甚至可以吸引其他出現內鬥的國家中的失敗者主動來找我們,為我們介入其他國家提供大義名分。”

金試真領會這幾條法度的實際應用後,覺得保留更好,“不過我覺得,可能需要修改。”

“哦?說說看!”今川義元面帶鼓勵。

“首先,不管什麼寄親寄子,其實,都是今川家的臣子對吧?只不過他們作為領主,有大有小,所能為我今川家出力的大小有所區別而已。

那很明顯的,第一句就應該把‘沒有知行的人將不屬於今川家的臣下’寫出來,並且也應該反過來寫,而且兩位,你們不覺得‘寄親寄子’這個詞的等級化太明顯了嗎?

寄親不過是今川麾下較強大領主,寄子相對較弱而已,都是今川家臣子,怎麼能用‘親’、‘子’?不如直接統一用‘主力’、‘與力’稱呼。”金試真撓著頭,思索道。

“有些道理,說下去。”老和尚示意金試真繼續。

“因此不如這麼寫:

〔一、只要有今川家承認知行地的人,就是今川家的家臣,所謂的主力和與力,只是基於領有土地人口不同、實力不同而對為今川家奉公出力的職責大小進行劃分的說法,並沒有今川家更親近某一方的意思,寄主寄子本身地知行地等的權益,都受到今川家同等的保護。〕

“這樣一來,原本像是今川家附庸的附庸的寄子,也是今川家的家臣,他們只不過是在今川家領導下,配合較強領主做事而已,就不存在地位下降的感受。”金試真嘗試著自己寫下條文,並且向兩人解釋這麼寫的原因。

“嗯,如果我是寄子領主,我也會覺得這個條款會讓我更加舒適。但是寄親又如何體現?”今川義元看著金試真寫下的內容,若有所思。

金試真看了眼今川義元原本的那幾張紙,繼續寫下了:

〔二、關於相同主力麾下不同與力的糾紛

相同主力麾下的與力之間產生的,不涉及武士及武士親屬人命的糾紛,必須先透過主力的裁決。除非認為主力領主偏袒,否則此種情況下,不得首先透過太守府發起訴訟。

如果經太守府的研判,主力領主並未偏袒,則與力領主當年貢賦提高一成,多繳納的一成將一分為二,平分給太守府和主力大名作為訴訟費用和賠罪。

反之,則除了糾正主力領主判決外,將主力領主、被偏袒的與力領主當年貢賦進行如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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