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2 / 4)

小說:中國文學史 作者:世紀史詩

亮”為“清明”之意。第二,他強調了“情”對於詩的重要意義。這是曹丕的《典論·論文》所沒有涉及的,而對於文學的特徵又極為重要。同時,前人論詩與情的關係時,強調“發乎情,止乎禮義”(《詩大序》),陸機卻只講“緣情”而不涉及“禮義”,這也可理解為他並不把詩作為政治、倫理的附庸。第三,他把文學的內容規定為“緣情”、“體物”,這對文學內容的概括大致是符合實際的。儘管這裡還有些小毛病(如“體物”之作也離不開“情”,因而把“緣情”、“體物”截然分劃給兩種文體未免絕對化,等等),但在那樣早的時代能提出這樣的見解,實屬難能可貴。

就文學的自覺這個角度來看,最終完成這一歷程的,是蕭綱、蕭繹。他們的意見是:

立身之道與文章異。立身先須謹重,文章且須放蕩。(蕭綱:《誡當陽公大心書》)

吟詠風謠,流連哀思者謂之文。……至如文者,惟須綺穀紛披,宮徵靡曼,唇吻遒會,情靈搖盪。(蕭繹:《金樓子·立言》)

二蕭的理論曾長期受到批判。在早期的《中國文學批評史》一類著作中,只有朱東潤先生《中國文學批評史大綱》贊蕭綱之說為“真近代論文所稱浪漫之極致也”,敏銳地看到了他的理論與近代文論之間的相通處,但未進一步發揮。直到一九八九年談蓓芳氏發表《重評梁代後期的文學新潮流》(《上海文論》1989年5期),才對二蕭的主張作了細緻的闡釋,充分肯定了他們的歷史地位。這不僅對理解二蕭的文學主張,而且對理解整個南朝文學都很有益。她先引日本學者林田慎之助氏的考辨,說明蕭綱這裡的所謂“放蕩”是“放任感情”之意,並進而指出:蕭綱的主張是“要求文學純粹以作家自己的感情為依歸,反對任何來自其他方面的束縛。這在中國古代的文學史上,真是石破天驚之論。”她在解釋蕭繹的文學主張時,先引《孟子》,說明孟子是反對“流連之樂”的,又引《禮記·樂記》“亡國之音哀以思”的話,說明“在一般情況下,這種‘哀以思’的作品也是應該受到排斥的”。由此,她得出結論說:蕭繹認為文學作品“必須從這種違反‘中和’原則的、強烈到近於沉迷的快樂或強烈的悲哀、愁思出發,並具有完善的藝術形式,從而使讀者的心靈受到震撼”。其最後兩句,是就蕭繹的“綺穀紛披”等四句而說(她釋這四句為“作品的形式美好”、“音律和諧而動聽”、“語言有力而恰當”、“心靈受到感動”)。她還特地提醒說:“至如文者,惟須……”的“惟須”,是“只要……就夠了”的意思。

從上引的對二蕭主張的分析中,可以知道:第一,蕭繹給文學劃了一個非常明確的範圍。曹丕、陸機所說的詩賦固然屬於文學的範圍,但詩賦以外的作品哪些是文學,哪些不是?確定其是否文學的標準又是什麼?假如說曹丕的時代還沒有必要回答這問題,但陸機的時代卻已開始要求回答了,因為已有了詩賦以外的文學作品,二蕭的時代更多。現在蕭繹把文學規定為詩歌和一切從強烈感情出發的作品,而且這些作品都必須有相應的藝術形式,這就把當時作品中的文學與非文學的界限劃清了。我們如果按照今天的文學觀念,嚴格地去區分六朝及其以前的作品哪些是文學,哪些不是文學,區分的結果當和蕭繹的這個定義大致相符(除了少數非駢文的文學作品也許得不到他的承認以外)。同時,按照他的標準,蕭統《文選》所收、劉勰《文心雕龍》裡所述的,有相當一部分要排斥在他的“文”之外。第二,他對文學所要求的,只是強烈的感情和藝術上的美,此外不承認對文學的其他約束①,這就肯定了文學的獨立地位和獨立價值。到這一步才真正說得上是文學的自覺。至於蕭綱,他在這問題上的看法雖沒有蕭繹那樣集中、明確,但把他的《誡當陽公大心書》和《與湘東王書》、《答張纘謝示集書》等聯絡起來,可以知道他在這方面的意見與蕭繹是一致的。

……………………

①《金樓子·立言》曾說過戰國諸子、兩漢文集“其美者足以敘情志,敦風俗”,有人曾根據這一類話而說蕭繹也主張文學的教化作用。按,當時,“文”有廣義、狹義兩個概念,狹義的文指與“筆”相對的文,廣義的文指一切文章。蕭繹所說“吟詠風謠、流連哀思”指狹義的文,相當於今天的文學,戰國諸子,兩漢文集則為廣義的文。二者不能混同。

需要指出的是:在蕭綱、蕭繹之前,文學本來就在循著“自覺”的道路前進,所以,二蕭的觀點其實只是那個時代文學發展的符合邏輯的產物。

從建安到梁代,文學在形式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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