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1 / 4)

小說:洗冤集錄 作者:九十八度

疊與分開處,作兩截量,盡取頭了,更重將所繫處繩帶纏過比並,闊狹並同,任從複檢,可無後患。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則其屍兩眼合,兩唇皮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死後只在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一尺餘。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曾被救解則其屍肚脹,多口不咬舌,臀後無糞。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楣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凡驗自縊之屍,先要見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甚物?於甚處搭過?或作十字死?系定,或於項下作活?套,卻驗所著衣新舊,打量身四至東西南北至甚物?面覷甚處?背向甚處?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頭懸去所吊處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縊處雖低,亦看頭上懸掛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處,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喉下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量到耳後髮際起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依法檢驗。

凡驗自縊人,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若是奴僕,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上有無親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掛蹤跡去處。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鬚子細。

大凡檢驗,未可便作自縊致命,未辨子細。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別有枉橫。且如有人睡著,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宜子細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於家中自縊,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痕只白色無血蔭,移屍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開坐生前與死後痕,蓋移屍不過杖罪,若漏落不具,複檢官不相照應,申作兩痕,官司必反見疑,益重干連人之禍。

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但驗所弔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一雲: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繫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生勒,未死間即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 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凡檢被勒並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是諸般帶系,臨時子細聲說纏繞過遭數。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其屍合面、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扎磨蹤跡去處。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繫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後繫縛者無血蔭,繫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溼不幹。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作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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