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條件、亂婚之愛。你不等這問題解決以前,你向他宣佈同意介紹入黨,這事差不多使我們感受相當困難,可是經過壽海Ш臀業慕饈禿鴕�螅�罹�け礱髟岡詮膊�車腦�螄氯プ約航餼穌饢侍狻�
看過《東北地區革命歷史檔案彙集》甲乙68本書的人,對於本書寫到的一些英雄人物的這樣那樣的錯誤,自然心中有數。而對於“亂婚”、“亂愛”,非夫妻而“發生極熱情的肉體愛”的人,同樣也會了然於心,有的還是很有名的人物。有老人指名道姓地批評幾個人,說他們在這方面不檢點。有老人說×××(老人是說出了姓名的,下同——筆者)是老毛病了,被他看上的女的沒個跑。有老人說,有的堅決不幹,說軍事命令、政治命令俺服從,這種命令不服從。有人說這就是政治命令,威脅人家,要把她送回家去。不是送回家去做地方工作,而是開除了,不要了——這不就是給敵人送去了嗎?
在某紅地盤,有老人說×××來了就住老×家,後來把×大姑娘帶走了,再沒回來。有的還說老子冰天雪地打日本子,你們老婆孩子熱炕頭,也得給俺做做貢獻。
有老人說,×××被派到蘇聯學習後分配工作,說什麼也不回原部隊,因為那兒有許多人追她,她誰也不愛,誰也得罪不起。分到另一支部隊還是這樣。因為她長得太漂亮了。結果被開除黨籍,後來犧牲了。這是個女英雄啊!
有老人說出時間、地點,誰讓他們把個女的綁在樹上,用樹條子抽她,說她擾亂軍心,問她還敢不敢“亂愛”了。那時年紀小,不大懂,心裡也不大是滋味兒,這事能都怪她嗎?
“浪漫行為”——違紀行為
關於“浪漫”一詞,詞典中有兩種解釋,一是富有詩意,充滿幻想,二是行為放蕩,不拘小節(常指男女關係而言)。而在本書敘述的那個年代,第二種解釋則幾乎囊括了所有負面的東西,批評人時經常把“浪漫”掛在嘴上。像“這個同志很浪漫,臨走時跑到煙館裡去抽大煙和一個韓國人大鬧,結果被日本憲兵司令部抓去”。
從游擊隊到抗日聯軍,自始至終抓得非常緊的,是“不搶不奪”的群眾紀律。
趙明山老人說,俺參軍不久,在老鄉家睡覺,房東大嬸給俺個枕頭。早晨醒來,班長說你犯紀律了。用紙糊個高帽子,上面寫上幾團幾連幾排幾班幾號戰士,領著俺在堡子裡轉了一圈,邊走邊說自己犯了什麼錯誤。俺也沒搶沒奪呀?那也不行。那時叫你睡地上,你就不能上炕,沒叫你枕枕頭,你枕了,就是犯紀律。
1935年1月,1軍攻打鹼廠鎮,戰後行軍,一個小戰士總掉隊,問怎麼了,說腳疼。負傷了?沒有。那是怎麼了,脫鞋看看吧。不讓。這就蹊蹺了,更得看看了。原來腳趾上套著個金戒指,把兩邊腳趾都磨爛了。戒指怎麼戴到腳上了?是打進鎮子後,從一個老太太手上擼的。開會後處死。戰場上發現搶劫者,各軍幾乎都是當即執行戰場紀律。
1937年6月,後來改編為11軍的獨立師攻打富錦縣洪家店,有個士兵從老百姓家搶個包袱出來,正被祁致中看見,一槍打死在門口。
趙文喜曾因鞋小,跟老鄉換雙合腳的,被撤銷大隊長職務。
1942年春,3路軍6支隊機槍手陳才,一雙鞋破爛得只能用繩子捆綁在腳上。路過個屯子,農民在田裡插秧,鞋放在田埂上,陳才就拿了一雙。政委發現了,當即將他處死。
另一個抓得非常緊的,是哨兵職責、紀律。
警衛隊隊員曲日文(原屬四軍教導團)平日不斷過犯,尤以每值步哨勤務,不問情況如何,屢屢在警戒勤務睡覺,雖經多次嚴責不改,今晨又在步哨勤務睡覺,處死刑,執行槍斃,就地埋葬。
呂司務長本厚不堪造就,放棄警戒職責已處死刑。
一雙鞋,一條命,哨位上睡個覺也沒命了,“亂婚”也要處死,這是不是太過分了?
1935年(無月日),《東北抗日聯軍部隊內婚姻簡則》中規定,未婚男女自由戀愛,“須於訂婚、結婚之前,男女雙方須向所屬部隊上級長官或相當上級機關申告”,“認為與游擊隊內、隊外的軍事的政治的利益沒有重大妨礙時,應予批准”。“男女雙方應保持夫妻的正常關係”,不得與他人“有私通、戀愛之亂婚行為”。“凡違反上條規定者按其情節事實的大小,應受軍事紀律處分。處分法:由嚴重警告、強制隔離、開除出隊、以至死刑”。
1938年(無月日),《東北抗聯第二路軍總指揮部關於〈步哨日常守規〉和〈特別守規〉的規定》中,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