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是劉仕誠的本科同學。
當過幾年律師,後來進了區司法局。
不過,上學的那時候,劉仕誠一句話都沒與那個人講過。
“一個企業的職工動起來,所有企業的職工都會動起來。”那人說道,“本來改制的事情就已經夠多了,這回,所有轉型的國企再一窩蜂地把時間都用在打官司上,什麼時候才能完成過渡?我們應該儘快協助企業完成改制任務,不要給市裡拖後腿。這件事情如果處理不好會很麻煩,你不要再管了。”
“……”
“我們這些律師,應該‘依法’而不是‘唯法’。‘唯法’太過極端,法律是人定的,是靈活的,不是死的,是可以變通的。”
“……”
“劉仕誠,僵著對你沒有好處。”那個老同學終於放下了官腔,“難道他們還治不了你嗎,順著臺階下來算了,不要搞得大了沒法收場。”
“……”
劉仕誠結束通話了電話。
法律至高無上。
不會屈服於權力、財富、民意等等任何看上去無比強大的東西。
一個連這點都已經忘記的法學院畢業生,劉仕誠覺得跟他沒什麼好說的。
然後,在被同學勸說之後又過了幾天,律所裡有人告訴了劉仕誠,區司法局向省司法廳遞交了《關於要求查處XX律師事務所及該所律師劉仕誠違法違規辦案的報告》。走的是正規途徑,有簽名有印章,請省廳予以幫助。
看來,那家老牌國企本事很大,區司法局是鐵了心地要保它。
律師管理科的科長、老同學分別前來遊說,現在又出來了紅標頭檔案……
這份報告給劉仕誠加上的罪名是不按規定報告重大敏感事件,可能造成群體性糾紛並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這與司法部門對律師業的相關規定相違背,要求追究律師事務所以及劉仕誠的相關責任。
這份報告確實不是毫無依據、無中生有。
XX省司法廳幾年前曾經頒佈過《XX律師行業重大敏感事件呈報處置規則》。其中規定,律師如果在重大敏感事件中為某一方承擔代理角色,則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給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24小時內書面呈報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報同級律師協會,然後,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管理協會有專門的委員會來探討律師擬採取的處置措施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給出意見、進行備案。
其中,對於“重大敏感事件”的界定大概是這麼幾條:
——涉及國家安全的。
——涉及邪教問題的。
——重大涉外的。
——有較大影響並擬作無罪辯護的事件。
——因農村土地徵收、徵用而引起的群體訴訟
——而企業改制、兼併、破產而引起的群體訴訟。
——涉及城市建設改造、房屋拆遷的案件。
——起訴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以上黨政機關,中省直特大型企業的。
——曾經發生或者可能引發群體上訪的。
——其他易於激化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造成社會影響的。
……
《規則》還說,貽誤呈報的律師和律所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但是,事實上,劉仕誠早就已經按照規定報告給了XX市司法局和律師管理協會,但是並沒有向區司法局報告,因為他覺得並沒有那個義務。
大概是因為市司法局並未和區裡打招呼,區裡在暗地裡幫著老牌國企的那幾個人呢,也沒打聽明白,誤認為劉仕誠確實沒有報告過,急急地來給劉仕誠定罪。
雖然,劉仕誠承認,他的確非常地不願意報告這個東西。
他不明白,這怎麼就成了重大敏感事件。
職工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難道也會嚴重危害社會安定團結?難道老百姓面對個別單位濫用權力等等行為忍氣吞聲才是和諧穩定?司法局,應該是法律的堅強後盾,而現在,不但沒有站出來維護法律的尊嚴,反而將其踐踏,給律師設定重重障礙。
這個“報告重大敏感事件”的規定本身就是在給弱者們豎起高牆,與法律的目的完全相悖。
省司法廳接到報告之後,轉交給了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查到了劉仕誠的呈報,認定劉仕誠沒有違規行為,給出的意見是:劉仕誠律師並未涉及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處罰。
——什麼事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