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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命運的抉擇 作者:抵制日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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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節 新朝官制

弘武元年五月,明帝顯德的一道禪國詔書為朱明王朝長達二百八十二年的統治劃上了句號。伴隨著舊王朝的結束,新王朝的誕生,中原各地也就此結束了延續6年的“軍管狀態”。取而代之的是中華王朝嶄新的行政制度。

新帝國將目前所能控制的行政區域劃分為:黑龍江、遼薊、河北、陝西、山東、安徽、江西、直隸、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雲南、貴州、四川、陝西、臺灣,二十一“行省”。另設立烏思藏宣慰司、朵甘思宣慰司、沃兒都宣慰司、南洋宣慰司,四大“宣慰司”。故而時人又稱其為“四司二十一省”。

此外中華朝在地方行政機構設立上也做了相應的調整,分設省、府、縣三級政府。廢除原來明朝設立的巡撫、巡按、道臺等臨時職位。改設“省政使”、“省御使”為省級行政、司法長官;“知府”、“監察使”為府級行政、司法長官;“知縣”、“縣丞”為縣級行政、司法長官。宣慰司級政府則設立“藩司”、“總督”二職負責軍政大權。以上地方官職均由中央統一任命。

這種將地方行政與司法權拆分的佈置,其實算不上是孫露的創新。早在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為了防止日後出現唐朝末地方勢力割據的情況。他便在地方設立了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揮使,來拆分地方的行政權、司法權和兵權。但從永樂年間起,明朝皇帝為了加強中央統治,對付地方出現的農民起義,又另設了巡撫、巡按、總督等官職來監視地方官員。然而,正如唐朝的節度使一樣,巡撫和總督最終沒有幫助中央完成加強控制的任務。相反這些下放的巡撫、總督們最終成了集行政、司法、軍事為一身的地方最高長官。並逐漸演變成了南明時期的地方割據勢力。中華朝廢除巡撫、巡按等職,將地方行政權和司法權再次拆分,也正是為了防止再次出現地方割據勢力。

與地方行政、司法機構相對應的是各級地方議會。由於之前中原各地還處於戰亂之中,因此之前僅東南、華南地區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地方議會。然而隨著帝國疆域的擴大、政局的穩定,其他內陸地區也開始陸續組建地方議會起來。為了便於日後的管理,提高議會的運作效率,中華朝在制定行政制度的同時,亦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議會制度。

依照中華朝的規定地方議會同樣分為“省議會”、“府議會”、“縣議會”三級。其中以縣議會為基礎,由民眾推選出縣議員;再由縣議會選舉產生府議員。以此類推,逐級選舉,最後由省議會選舉出國會議員,代表各省赴京參加五年一度的國會。當然皇帝欽點的國會議員可直接進入國會,不必經過層層選舉。

此外在理論上,各級地方議會僅對同級或同級以下的地方政府擁有“質詢權”、“立法權”及“財政權”。但依照《弘武憲誥》中有關議會的條款規定:如若一省或一府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府議會也可透過聯名上書,跳過上級議會直接彈劾質詢上一級地方行政司法官員。但省議會要彈劾國會或內閣,則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省議會聯名上書,且需得到皇帝的首肯。

除了對地方制度進行了重新整改外,中華朝的中央行政、司法機構亦發生了一番不小的改動。隨著海禁的開放、商業的發展、以及政府對庶政的日益重視,明朝中央行政結構過於簡陋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問題也跟著日漸顯露。當然這其實並不是什麼新鮮問題。由於當初朱元璋在設計行政制度時,就帶著不少烏托邦色彩。這位農民皇帝將他的國家當作了一個大村莊。商業、工業等等因素都被排斥在了國家的控制之外。然而,事實卻是整個世界都在發展,無論皇帝願意與否社會的分工都在變得越來越細化。國家這艘龐大的帆船,已經不可能再象二百多年前那樣,在皇帝一人的督導下按照釐定分工合作的程式週而復始地運轉了。它需要船上的每一個人都發揮其作用來應付可能發生的諸多暴風雨。

於是在經歷了隆武朝六年的摸索後,中華朝的新內閣由原來的六部,擴充為十二部,分設:內務部、財政部、文教部、外務部、樞秘部、警務部、工商部、農林部、工務部、軍務部、陸軍部、海軍部。並依照《弘武憲誥》中的規定,由皇帝從這十二個尚書中指派內閣首相。借於孫露曾以兵部尚書的身份出任內閣首相,為了不給新朝遺留下隱患,防止日後軍人弄權。黃宗羲等人便在修定《弘武憲誥》時特意註明軍務、陸海三部尚書不得出任內閣首相。雖然此舉明顯限制了軍方在內閣中的作用。但比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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