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1部分(1 / 4)

小說:執宰大明 作者:熱帶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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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時至今日,九州商會已經吸納了不少有著京城各方勢力背景的人當會員這些人的參與使得九州商會的擴張更加迅猛,同時根基也變得更加牢固。

陳天遠是陳伯昭堂弟的兒子,論輩分是陳凝凝的表哥,由於為人精明,頗具生意頭腦,故而被陳伯昭派去交趾掌管陳家的產業。

雖然陳伯昭的做法看上去像是家族產業的模式,但又與普通的家族產業模式不同,因為陳天遠之所以能獲取這一職務,是因為他透過了相關的培訓和考核,證實了他有獨當一面的能力,而不是簡單地任人唯親,這也是李雲天給陳伯昭和鄭貴定下來的規矩,目的是促進兩家產業能更好地得以發展。

“把證物呈上來。”趙慕宇沒想到董友才竟然把稅金印信都帶來了,心中頓時感到有些詫異,不明白劉仁的案子與官府稅課司開出的稅金印信有何關聯,順天府還是第一次遇到與稅金印信有關的案子,素後他沉吟了一下後向堂下侍立著的一名差役說道。

那名差役聞言立刻走上前,將董友才手裡捧著的賬冊放在了趙慕宇面前的案桌上,趙慕宇翻開一看才知道賬冊裡夾有一些稅金印信,從時間上來看是宣德六年下半年到宣德九年上半年。

所謂的稅金印信指的是官府稅課司開出的繳納商稅的憑證,通常是每次進出貨物時開具一次,意味著商家已經交稅。

其實,明代的時候商稅並不是朝廷稅收的主題,與前面的朝代一樣,它施行的也是以包括戶稅和丁稅的田稅為主要稅收,以包括關稅和市稅的商稅為輔助稅收的稅收制度。

田稅為主商稅為輔的稅收制度與社會生產水平的高低密不可分,因為古代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田地,可謂是農業經濟為主的時代,故而田稅就成為了支撐社會經濟的支柱。

這種以田稅為主的稅收制度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

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併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得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大明立國後,洪武皇帝由於出身貧苦,所以實行了讓利於民的商業政策,商稅制度非常簡約。

大明商稅的徵收機構為各地的課稅司局,朝廷雖然對課稅司局有規定限額,但不務求增加,洪武帝認為:“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

因此,對那些沒有完成定額的稅課司局只核實而不問罪。

與此同時,徵稅的方法因為對像不同而有著差異:

對行商、坐賈販賣的各類手工業品一般估算貨物的價值,從價計徵;對竹木柴薪之類,實行抽分;對河泊所產,徵收魚課。

徵稅方式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鈔、錢繳納。

大明的稅率很低,通常為三十稅一,也就是三十件貨品徵收一件貨品當稅,而且免稅的範圍極廣,凡嫁娶喪祭之物,自織布帛、農器、食物及既稅之物,車船運自己的物品,以及魚、蔬、雜果非市販者皆可免稅。

由此一來,徵稅的範圍就極窄,只有買賣畝宅、牲畜等要納稅,另外契紙要納工本費,洪武二年規定每線契紙納工本費四十文。

為簡化商稅徵收的手續,洪武皇帝還多次裁併稅務機構,例如洪武十三年,一次裁併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的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其稅課由府州縣代徵。

而且,為了防止稅課官吏侵漁,洪武皇帝還規定在徵收商稅的地方設定店歷,也就是登記冊,登記徵稅人的姓名、人數、行止日期等內容,以備核查,同時明示徵收商稅的貨物名稱,未標明需要稅的貨物均行免稅。

不僅如此,洪武皇帝還採取了一系列方便商業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由於南京軍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給,而城內住戶過多無空地以供商人貯存貨物,故而商人皆貯貨於船倉內或城外,這樣既不便商業交易,又易受牙人,即經紀人的要挾,於是在南京沿江一帶修建房屋,名為塌房,專門用來存貯商人的貨物。

凡是到南京做生意的客商皆貯貨在那些塌房裡,交易時只准買賣雙方進入塌房,禁止牙行進入。

洪武二十四年又規定,在塌房貯貨的貨物以三十分為率須納二分官收錢,即塌房稅。另外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錢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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