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劉張氏的身旁,跟著劉張氏一起磕頭,模樣十分惹人憐愛。
“劉張氏,按照大明律例,民告官者無論有罪無罪皆要先杖責三十,你可願意受杖?”趙慕宇神情嚴肅地望著劉張氏,不動聲色地說道,“另外,誣陷公侯者反坐之罪罪加一等,你可要想好了。”
明朝律例規定,民告官,下告上,皆杖三十,也就是打三十大板。
如果所告屬實的話,那麼就“坐失不論”,不追究上告者的責任,可如果上告者是誣告,那麼就要“反坐”,也就是以其誣告的罪名為其定刑,而且上告的物件如果是大明勳貴或者皇族的話要罪加一等。
而且,到衙門告狀也有相應的規矩,明朝有放告日,那些非身體傷害活著致人死亡的普通民事訴訟案,衙門只允許百姓們在一定的日子上告,通常選擇初一、初五,其他時間則不會受理,以免影響了衙門的運作。
不僅如此,古代的衙門辰時初刻點卯,到了申時三刻就收班,也就是早上七點上班,下午四點就下班,因此告狀也要儘早,以免誤了時辰。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的民事訴訟通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主審官通常都會和稀泥儘量調解雙方的矛盾,力爭做到相安無事,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那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根本就糾纏不清。
按照衙門的審案流程,上告的時候必須有狀子否則衙門無法受理,因為古代普通百姓都不識字,所以通常要請人代寫,由此一來就有了訟師這個行當,例如李雲天的摯友楊雲貴就在湖口縣當過訟師。
由於古代審案偵查手段有限,因此通常要透過狀子來了解案情,因此狀子的好壞往往能影響主審官對涉案雙方的印象,故而一張能迎合主審官喜好的狀子更有勝算,這就使得那些經驗豐富、能摸透主審官脾性的訟師大受歡迎。
不過,訟師要是時常幫人打官司的話也會因為“好興訴訟”而被打板子,畢竟誰都希望自己的轄地內風平浪靜,否則的話,如果訴訟繁多豈不是意味著其治理地方不利?
由於洪武皇帝出身貧苦,故而設立了登聞鼓來了解天下疾苦,對於越級上告也只是打板子了事。
等到了清朝的時候要想越級上告可就沒那麼簡單了,設定了許多苛刻的限制,以清朝的三法司為例,要想到三法司上告,必須要滾釘板以證有著莫大冤屈,刑部方可受理。
至於登聞鼓,清朝規定擊鼓的事由“必關軍國大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否則不得擊鼓違者重罪,並且在擊鼓之前要進行核實,進而使得登聞鼓名存實亡。
其實,不僅清朝,明朝在宣德後登聞鼓基本上也淪為了擺設。
按照洪武皇帝設立登聞鼓的初衷,一旦有百姓擊鼓鳴冤皇帝必須要親自受理,官員如有從中阻攔一律重判。
隨著內閣制度的完善和以及司禮監對內閣和六部的牽制,大明自宣德後已經逐漸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處理政務的體制,不再需要皇帝們事必躬親,因此宣德後的大多數皇帝不再像洪武帝、永樂帝、洪熙帝和宣德帝那樣勤於政務,下面的官員自然也就不敢用登聞鼓來驚擾聖駕,要知道明朝歷史上單單大規模杖斃激怒了皇帝文官的例子就有數起。
所謂的釘板,就是一塊釘滿鐵釘的木板,寬約五尺,長約一丈,凡是到京城三法司上告的百姓必須要滾過釘板後才能把狀子遞上去。
其實,滾釘板裡面也藏著不少玄機,據傳清朝三法司的門房都準備有兩種規格的釘板,一種上面鑲嵌有三百八十枚鋼釘,另外一種只有八十一枚鋼釘。
滾三百八十枚鋼釘的釘板還好,由於鋼釘多使得身體接觸到鋼釘的受力點多,單個鋼釘承受的壓力就小,對人體的傷害就小。
可如果是八十一枚鋼釘,那這一趟要是滾下去的話身上肯定會多出許多血窟窿來。
“民婦願意。”面對趙慕宇的詢問劉張氏沒有絲毫猶豫,一口就答應了下來,眼神果決地望著趙慕宇。
按理說,劉張氏在順天府前鳴冤時順天府的差役就應該對其行刑,然後再接她的狀子。
可是劉張氏的情況比較特殊,涉及到了李雲天以及在順天府大牢裡中毒身亡的劉仁,因此順天府的官員們誰也不敢輕易接劉張氏的狀子,而是一級級呈報到了趙慕宇那裡,而趙慕宇又上報給了宣德帝,由此一來劉張氏也就逃過了那頓板子。
不過現在的情形與先前又不同,順天府既然已經受理了劉張氏的狀子,那麼劉張氏的這頓板子是無論如何也免不了的了,否則就違反了大明律例。
“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