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部分(2 / 4)

小說:重生之地產大亨 作者:辯論

解的時候說不定就要吃個虧。不過黃文斌和張利國誰也不缺錢,找的都是大律師,自然不會上當。

調解來調解去,雙方用法律條文交鋒了一番,連法官都沒怎麼聽懂——這事也不奇怪,基層法官事務繁忙,哪裡有這麼許多時間去研究法律條文。華夏的法律都是人大搞出來的,從來不參考法官的意見,又語焉不詳,經常來個“除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外”,除了參加制定法律的,誰知道都有哪些情形啊!

大律師們有的是人脈錢和時間把新出的法律弄清楚,自己弄不清楚,還可以去請教人,很多人都是可以直接去人大問制定法律的人,究竟這一條條是什麼意思,中間的界限在哪裡。可是基層法官哪裡有這個條件,只能自己琢磨,一忙起來甚至都沒時間去看。平時那些小糾紛也就算了,現在碰上這種大事,那點學識就不夠用了。

幸好華夏的法院,學東西永遠只學一半,雖然也有法庭,也有法官,站在審判席上似乎威風凌凌,傳證人傳證據問完被告問原告,其實壓根就是無用功,真做主的是合議庭,那些證據證言都早已審議過,怎麼判也早就說好了。

所以法院分外討厭忽然提出新證據的,還有就是法庭翻供的。新證據也就罷了,頂多不予採納,翻供可就討厭了,照例是一定要重新考慮的。他一個人翻供不要緊,背後多少人要徹夜加班啊。

又幸好,這是經濟糾紛,情節也很簡單,沒什麼可以爭辯的地方,只是對適用哪一個法律看法不同。可是兩邊都是大律師,弄出什麼么蛾子來也不奇怪。調解不成,接著就是正式開庭審判,法官提心吊膽,生怕兩邊提出什麼新證據。

再幸好,兩邊擺事實講證據,說的都是老一套,沒什麼新意。法官總算是鬆一口氣,這下可就輕鬆了,只要按照合議庭的意見判就是,誰也不能怪罪他。

蔓莎服裝和神弓集團的糾紛,其實一清二楚。蔓莎服裝和神弓集團幾年前簽訂了一個協議,可以互相如故,現在蔓莎服裝要求履行協議,神弓集團不肯。對於協議的真假,因為蔓莎服裝提出來的證據很確實,神弓集團也沒法子否認。

不過神弓集團的律師說了,這是好幾年前的協議,現在早就已經時移世易,連董事會都換過兩茬了,股東也已經變更,協議已失去效力。蔓莎服裝的律師就反駁說,董事會換了就換了,壓根沒關係,入股的事情是股東會批准,股東會不管換沒換人,都是那一個,何況神弓集團的股東會壓根沒怎麼變。

然後神弓集團的律師說我們股東會去年透過了決議,原則上不在接受新的古董。蔓莎服裝的律師就說你們的原則關我屁事,協議上已經給了入股的權利,那就是雙方的事情,不是你們單方可以毀約的。

這就要說起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也可以使股份制,不過股東可以排他的,其他股東不同意,新的股東就進不來。股份公司就不同了,它是可以公開募股的,募股協議一旦簽訂好,股東同意了一次,以後就算變卦也沒用。

神弓集團的律師又提出他們不願意履行協議,寧願賠錢。蔓莎服裝的律師當然說我不要你賠錢,就一定要履行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從維護社會公義處罰,一般是要支援繼續履行合同的。

神弓集團的律師就出示了一封求情信,上面是好幾百個簽名手印,都是神弓集團屬下工廠的工人弄的,都說只有張利國才能保證神弓集團執行平穩,蔓莎集團不知是個什麼東西云云。

這樣的東西如果事先說好,法院認可,那就是輿論利器。可法院不認可,那就什麼都不算。蔓莎服裝的律師也拿出一封信來,卻是神弓集團的股東們寫的,一致要求黃文斌趕緊給神弓集團注資。從股份來說不算多,可是從人數來說,真是密密麻麻一大堆。

雙方表演完畢,這就到了宣判的時候。本來不應該當庭宣判的,可是誰也不敢繼續拖延下去,光明區法院的人如坐針氈,不論是省政法委還是市委,都不是他們能得罪的龐然大物,夾在中間很難做人。

那就只好完完全全按照法律來判,可是區區一家基層法院,怎麼知道完全按法律是怎麼判呢。判詞斟酌又斟酌,還是擔心有問題,請示上級法院吧,又語焉不詳。本來很簡單的條文,被律師們引經據典一說,光明區法院上下都覺得模糊起來。

到底哪一邊是對的啊!這是光明區法院經濟庭上下的共同心聲。

法律不清楚,那就要考慮社會公義和輿論影響,神弓集團要是好好的,你黃文斌持槍凌弱仗著錢多硬要入股,那是黃文斌不對。可是張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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