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部分內容。不過在這兩個方面我自己也不太瞭解。完全是東一榔頭西一榔頭拼湊在一起的,不過我想唬弄這個時代的人們也足夠了。像在大陸法系裡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而海洋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而後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回想了自己制定這項規劃最初時候的樣子後喬吉開始解釋到:“我剛剛開始是準備安排人員編纂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典。明確規定什麼能做或不能做。列舉能做的,做了就沒事,列舉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並且定罪之後的量刑也完全按照法典裡面的條文來執行的來。這樣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人為因數對法律公正的干擾。因為負責判決的法官是按照法律來斷案的,這或許能一定程度上維護程式的正義吧。”
“那後來出現的評審團制度與法官僅僅進行法律程式維護的那種審判方式又是為什麼呢?”弗吉尼亞主祭接著提問到。
喬吉苦笑了一下接著說到:“畢竟法典不可能是完美的,像沒列舉的內容就是法律的漏洞。如果出現了這樣的情況時難道依據法律不予追究嗎?萬一是非常嚴重的惡性事件呢?放過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