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自由的和解問題,因為美國沒有使權與法或者說欲求與義務和解。這個問題是同一事物的道德方面
“他的古怪性格幾乎一直完全儲存下來。
他的研究總是在證明他是一位古怪的人,但他又是一位忽視別人的論點而使自己犯錯誤或後來又不知不覺接受了別人的論點的人。在《論美國的民主》中,他清清楚楚地說了一些別人早已在他之前說過的話,但他自己並未察覺。我在關於美國的一篇論文中,曾經指出斯托裡早就這一點提出過抗議。(見阿克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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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歷史及其它論文》(倫敦,1907,第575頁及以下各頁)
他在拿自由與宗教進行比較時,對自由的理解就有錯誤。
自由不能靠別人施捨,而要靠自己去爭取。自由並不是一種安靜的狀態,而是一種不斷的努力和創造。自由不是政府的出發點,而是它的治理結果;或者至少說自由不僅僅是走向目的地的出發點,不是一個給定的要素,而是象使各星球諧調的有規律的天體運動的目的。自由是制約行動的原則的結果。“
根據平等的原則,阿克頓自然有權評論托克維爾。
在以後的兩代人中間,白哲特和戴西對英國憲法的新概念的形成作出了極為重大的貢獻。他們二人都深刻地研究過《論美國的民主》。
(參閱歐文:《白哲特》,倫敦,1939,第247頁。)看來,戴西更與托克維爾有密切聯絡。戴西的《憲法》(牛津,185)是一部幾乎可以與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媲美的開創性著作。戴西接受了托克維爾把“民主”視為“社會條件”的解釋。另一個重要事實是:戴西也與托克維爾完全一樣,指出了法國與英國在司法制度上的顯著差別。認為英國顯然缺乏行政權。
參閱戴西:《論十九世紀英國法律與輿論關係》(倫敦,1905,第50頁及以下各頁)。
戴西在他一部著名文章(參閱:戴西:《阿利克西。托克維爾》,載《民族評論》,倫敦,1893,第771頁及以下各頁)
描寫托克維爾的精神和知識特點時寫道:“阿列克西。德。托克維爾希望成為研究制憲權的大師。他在使自己的著作成為經典著作的作者當中居於什麼地位呢?他應當排在孟德斯鳩之後還是應當與其並列呢?他30歲和35歲的時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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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論美國的民主》的參考文獻905
提出了人們確實不敢提出的問題。托克維爾在法國思想家和文人中的地位,在1860年以前就得到公認。穆勒、格羅特、西尼爾、格雷格和一切指導輿論的人,都聲稱托克維爾高於他人。總之,可以舉出許多理由證明光榮永遠屬於托克維爾。從事政治哲學著述和以英語講授政治哲學的一些新作者,甚至在目前也比不上他。
《論美國的民主》,作為描述近代美國的一部著作,今後當然仍將具有重大價值。布賴斯的《美利堅共和國》,是目前唯一值得推薦的可以從中瞭解美國的各項制度的著作。
但是,托克維爾的著作才真是一部專著,不過它不是專門研究美國政府的,而是專門研究近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點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它包含著世人至今尚未掌握的智慧。“誠然,戴西對英國憲法的釋義,在今天已不再完全適用,特別是關於行政權的部分,但它的提示作用是永遠長存的。參閱詹寧斯:《法律與憲法》(倫敦,1942)
;羅布森的經典著作:《司法與行政法——英國憲法研究》(第2版,倫敦,1947)。
我們還應補充一點:托克維爾的政治社會學的影響並不只限於聯合王國本土,而且也及於它的自治領。
參閱布雷迪:《自治領的民主》(多倫多,1947)
;漢約克:《澳大利亞》(倫敦,1930)
(特別是第13章)。
皮爾遜和佈雷德利在我們的註釋所引的他們著作中,對《論美國的民主》自出版至今在美國的影響進行了研究,所以我在這裡便不重複了。托克維爾對美國的政治思想的影響或許小於對美國社會的一般見解的影響。作為一個美國憲法的理論家,他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指導象斯托裡和利伯這樣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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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技術專家。例如,托克維爾的主權理論,正如梅里亞姆所指出的,早在他之前就已有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