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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年)的作者日內瓦人布林拉馬基也曾把上述兩位法學家的學說通俗化了,但沒有加入任何新的東西。

自然法學派的偉大功績在於他們摧毀了神權學說。這些新教徒們曾努力把國家從天主教的神學勢力中拯救出來,因此他們的學說在十八世紀奉行新教的國家裡,取得了合法的地位。所有這些新教徒們都想象著一種假定的自然狀態,在這種狀態中生活的人們,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為了要過渡到文明狀態,人們訂立了一個契約,或者自願地,或者出於不得已(例如由於征服者的權利)

,都服從一個政治權威。在這種契約裡,人們可以要求制定一些保障自由的條款,由此便產生了各項根本法。因此,主權的源泉就是人民;而主張神權學說的人們,則認為一切權力皆出於神。按照聖保羅的說法“一切權力都來自上帝”。

至於主權的行使可以在兩個極端之間(君主專制制度與全民的民主制度)採取各種不同的形式。格老秀斯利普芬道夫是十七世紀的資產階級代表,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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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73

主專制制度的擁護者。至於巴爾貝拉克和布林拉馬基在十八世紀已經不再是君主專制主義者了;他們承認人民有抵抗暴政的權利。但他們並不因此而成為民主主義者。正準備寫“政治制度”一書的盧梭,讀了他們的著作以後,一面採用了他們學說中的某些主要原則,同時卻起而反對他們。在“社會契約論”裡(第二卷,第二章)

,他譴責格老秀斯“剝奪了人民一切權利”

;他說格老秀斯本人和格老秀斯一派的學者,甚至連巴爾貝拉克在內都是被君主收買了的,因為“真理不是一條使人成名的途徑,而人民既不會給他們公使或教授的職位,也不會給他們年金”

(同上書第二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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