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就要判了,但是鄭平仍然沒有任何反應。黃二林不知道鄭平葫蘆裡到底賣的什麼藥,是不信任自己?還是嚴守著院裡關於不許打聽案件的紀律?他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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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法官》第十八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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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談志剛的案子,黃二林心裡是很有數的。新交法實施之後,本院雖然還沒有辦理過此類案子,但本市其他區法院已經審理過一個類似的“奧托撞人案”,也是有行人違章橫穿二環主路被撞身亡,奧托車主的違章體現在他不能走二環主路靠裡側的快行車道,而談志剛在事故中也有少許超速的違章行為。上次談志剛來和他談話的時候,隻字未提自己違章超速的情節,黃二林不知道談志剛是不是故意隱瞞,還是本來就不知道,反正卷宗裡有交警部門的認定,認定談志剛當時車速在限速以上,屬於輕微違章。黃二林心裡清楚,像這類案件法官幾乎沒有多少自由裁量權,怎麼賠償?賠償標準是多少?都有嚴格的規定,按照那些計算公式一計算結果就有了,不像一些當事人想的那樣,好像法官想判多少就判多少。鄭平之所以遲遲不和自己講談志剛案子的事情,是不是也是基於這個原因呢?講與不講,他黃二林也不能判得有太大的出入。
接到談志剛的電話,黃二林就找來今天的晚報看了看,《法制週刊》上是有一組關於新交法的討論,但都是老生常談了。在新交法的修訂過程中,在奧托撞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