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的代表和民族傳統標記。而且仁義孝悌在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中應該提倡,不能被物慾橫流地社會所沾汙。仁禮忠恕和孝悌及義中取利、誠信為本、已群兼顧、共生協調等德目體系會成全我們良好地品格,憑著良好的品格再運用就可以應付進取現實地東西。他提倡發掘夫子基本說言精神,更提倡於雙方於實際內外合一以更可適應實際的規則、更完美的思想來對待自己的人生、事業、國家。並充滿信心的說道:誰最開放、最願意接受異優質文化影響,進而更新更完善於自我,誰就會立於時代高峰
1950年12月5日,馬來亞與印尼達成正式協議,南加里曼丹作為印尼華人的居住地,以後的歸屬問題將暫時擱置,印尼承認蘇門答臘島的既成事實,馬來亞從爪哇島撤軍,而且蘇門答臘島上的油氣資源將優先優惠的提供給印尼。
1950年12月10日,馬來亞聯邦被聯合國正式接納為會員國。
一切似乎都很美好,馬來亞聯邦平定了馬來人叛亂集團,有了一個寬鬆、和平的發展環境,政府充滿信心地制定了遠景規劃,用吳銘的話來說就是要撒腿飛奔,用十年的時間將馬來亞迅速建設成一箇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
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世上的事情總是這樣,不如意者十之八九。隨著美國向遠東委員會成員國提交所謂“對日媾和七原則”,並公開發表該“原則”,馬來亞政府再一次面臨了選擇。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美國不顧蘇聯等國的反對,推行其單獨佔領日本的政策,採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強控制日本的措施。在這種形勢下,美國政府企圖透過締結對日和約,使長期佔領日本合法化,積極準備對日媾和。
1947年3月,由國務院遠東司東北亞處處長博頓主持的機構提到了對日和約的初稿(史稱“博頓草案”)。初稿共分6個部分,即:一、有關領土條款,二、盟國當局的許可權;三、日本的非武裝與非軍事化;四、一般改革計劃;五、關於賠償和讓與。六、關於清算有關戰爭的技術問題等。基本上是按照《波茨坦公告》精神。主張嚴厲懲罰日本,其中規定日本在2年之內不得擁有軍隊,故在美國政府內部遭到各種責難。
7月11日,美國政府向遠東委員會提出關於召開對日媾和預備會議地建議。其內容是:一、希望在遠東委員會之外先舉行11國代表會議,磋商和擬定和約草案;二、希望先不召開外長會議;三、建議會議在簽訂對日和約時採取2/3地多數票表決制;四、希望會議於8月19日舉行。會址設在美國舊金山市。隨後,美國又向遠東委員會成員國中的其他10個成員國,即中、蘇、英、法、菲、加、印、澳、荷、新發出了於8月19日在舊金山市召開對日媾和會議的通知。美國擅自作出的安排,嚴重違反了國際協定中關於在處理日本問題時。必須獲得中、蘇、美、英4國代表一致同意的原則。
美國在1950年進一步加快了對日媾和地步伐。4月27日。美國政府任命杜勒斯為國務院顧問,並負責對日媾和問題。杜勒斯為早日實現對日媾和積極奔走。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後,日本成為美軍侵朝的重要基地。美國政府為把日本早日納入其戰略體系,更加急於對日媾和。
“對日媾和七原則”遭到蘇聯、中國等國反對後,美國政府為了獲得其他國家的支援,採取所謂個別外交活動。從1951年1月起,杜勒斯作為美國政府對日媾和問題的總統特使,先後訪問日本、菲律賓、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亞等國。透過個別磋商和保證、許諾等手段獲得他們地同意。
“我們國家剛剛建立,各種產業剛剛初具規模,資金、技術地缺口很大,此時反對美國,恐怕於我國的發展不利。”建設部部長高顯增說道。
“發展歸發展。不能因為要發展便拋棄自己的立場。變成美國的附庸。”國會議長陳嘉庚說道:“堅持獨立自主,積極吸收外援。這是我們的國策,不能凡事都唯唯喏喏。”
“陳老說得對,但我們要充分考慮到將來的困難。”國防部長劉成說道:“印尼雖然與我們達成了協議,但是我們一旦失去了美國的支援,戰爭的威脅還是有的。”
“對於日本犯下地戰爭罪行,我和總統是有親身體會的。”外交部長鄭蘋如說道:“對於日本人的民族性格也是有所瞭解,對日媾和七原則一沒有限制日本武裝力量和禁止日本法西斯組織活動的規定;二在賠償問題上,條約只原則性地規定日本須支付戰爭賠償費,而不提具體賠償數字,並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