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度改革太敏感了。
就算王元慶在政治改革之初就有改變土地所有制的想法,也不可能立即實施。從某種角度講,即便此時,也不是改變土地所有利的聳佳時機,因為與土地有關的利益分配並沒有達到最佳化。
對王元慶來說。沒有別的選擇。
舊年來,共和國出臺了很多法律,逐步放開了土地的使用與使用。比如在力刃年透過了《土地流轉法》,確定了土地使用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地位。為後面農用地進入流轉市場打下了基礎。又比如在力藥年透過的《土的有償開發法》,最終消除了農用地與商業用地的限制,全面放開了土地交易甲場。
從某種程度上講,這兩部法律已經在共和國的土地制度上開啟了一個缺口。對整個政治改革而言,兩部與土地有關的法律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對共和國的社會變遷來說,這兩部法律更是意義非凡。別的不說,透過將土的流轉全面市場化,為集約農業發展奠定了基礎,為城市化程序提供了最強大的動力。更重要的是,兩部法律對平衡土地利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不管外界怎麼看,在凹年之後,共和國的民眾、特別是引乙農民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問題是,不管兩部法律多麼重要,都沒有觸及根本
按照兩部法律的規定,進入市場流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毫無疑問,這樣的法律是不完善的。在沒有解決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不管兩部法律制訂得多麼完善,也存在巨大的漏洞。也就是說,如果政治風向發生轉變,當權者隨時可以修改兩部法律,利用土地所有權掠奪公民的既得利益。
到這一步。要改的就是土地所有制。
顯然,共和國的實際情況決定了改變土地所有制的艱難性。
如果放在舊年前,恐怕很多人會把王元慶此舉當成“賣國行為”。當然現在也有很多人認為王元慶在共和國搞“顏色革命”只是站在絕大部分公民的立場上,元首提出“憲法修正案。正是時候。
以往,制約土地改革的主要問題有三個,一是相對緊張的農業用地,二是既,的利益集團的阻撓。三是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由此三個)問題帶來的現實情況是:為了確保全國民眾主要糧食供應,也就是主要糧食的產量,國家必須保證最低限度的農業用地,防止耕地挪作他用,也就得透過制度對耕地的使用方式加以約束;受土地使用方式的限制。以公共權力為核心的利益集團成為了土地改革的最大阻撓者,也成為了眾多相關改革措施的反對者;在政治體制尚待完善的情況下,掌握公共權力的既得利益集團也掌握了立法大權,使法制成為一句空談。可以說,在紀結國離任之前,也就是在力口年透過的“四法案。之前,幾乎沒人知道該用什麼方法來解決共和國的內部矛盾。
從力口年到回年,20年再。共和國的國情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是對糧食的“網性需求。大大降低。事實上,共和國的糧食消耗量並未減少,反而增加了不少。歷年共和國人年均糧食消費量近口口千克,力口年只有千克,即便2刨7年的人口是奶6年的15倍,歷年的糧食消費總量也比力口年增加了4口%,也就是大約的刀萬噸。出年內增加4功萬噸的需求,對共和國來說根本算不上挑戰。因為出年內,單位糧食產量提高了近20落。也就是說,在不減少耕地面積的情況下,酚年產出的糧食還有大約1刀萬噸的結餘。雖然傷年的資料有很大的特殊性,因為按照中央的部署,當年的糧食產量必須比歷年提高1鰓,多出的產量中小半數援助給印度,半數用來補充戰略糧倉,所以實際流入市場的結餘糧食不會超過1力0萬噸,只起到了平抑糧食價格的作用,但是在各種現代化農業技術的推動下,特別是農業生產工業化的影響下,不但能夠大幅度提高糧食產量,還能極大限度的削弱農業對土地的依賴性。如果農業實現了工廠生產,土地就不再是農業的第一要素。如果土地失去了農業生產第一要素的地位,土地的價值將大打折扣。在此情況下。以確保糧食產量為由的耕地保護政策也就是失去了存在下去的理由。事實上,就算實現工業化農業生產仍然需要好幾十年的時間,因為共和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時期,人口數量將在未來刃年內急劇減少,勞動力數量也將大大減少,必須透過集約化農業生產來減少農業從業人口數量,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更重要的是,減少耕地對糧食生產的影響並不顯著,甚至可以說,透過減少耕的。提高農產品價格,還能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從而提高糧食產量。
相對而言。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