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部分(3 / 4)

大成的人物。”

1946年9月30日,長達二百四十八天的審判進入最高潮,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

讀了長達二百五十頁的判決書。

判決書歷數了德國納粹黨產生、奪取政權、鞏固政權、重整軍備、共同密謀和策劃侵略

戰爭、侵佔奧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對波蘭的侵略、入侵丹麥和挪威、入侵比利時、荷蘭和

盧森堡、對南斯拉夫和希臘的侵略戰爭、對蘇聯的侵略、對美國的戰爭、違反國際條約、戰

爭罪和違反人道罪、殺害和虐待戰俘及平民、掠奪公私財產、強制勞動的政策、對猶太人的

迫害等罪行及犯罪組織的罪行,然後是各個被告的罪行。

法庭根據國際軍事法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宣佈對各戰犯的判決。判刑情況如下:

判處絞刑者十二名,他們是:戈林、裡賓特洛甫、羅森堡、凱特爾、施特萊歇爾、約德

爾、馮克爾、弗蘭克、弗立克、卡爾滕布龍納、賽斯——英夸特、鮑曼(缺席審判)。

判處無期徒刑者三名,他們是:赫斯、馮克、雷德爾。

判處二十年徒刑者兩名:席臘赫、斯佩爾。

判處十五年徒刑者一名:中賴特。

判處十年徒刑者一名:鄧尼茨。

被告巴本、沙赫特、弗裡切被宣判無罪,予以釋放。

以下各組織被宣判為犯罪組織:德國政治領袖集團、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務處、黨衛隊。

德國內閣、參謀總部及國防軍最高統帥部、衝鋒隊則被宣告無罪。

戈林換上了他最好的衣服出席宣判儀式,他以為他能夠被判處槍決。勞倫斯大法官先宣

讀了對戈林罪狀的判決:

“戈林是推動侵略戰爭的元兇之一,他經常,幾乎是一貫起了推動作用,而且一貫緊跟

著希特勒行事,所以不存在減刑的可能。他既是政治的,也是軍事的首腦。他是奴隸勞工計

劃負責人,也是制定在國內外鎮壓猶太人和其他種族的元兇。所有這些罪行他已供認不諱。

他本人的證詞足以證實他的罪行。這種種罪行是駭人聽聞的,根據全部材料,對這樣的人根

本不能寬宥。”

而後,戈林作為第一名被告被叫到審判大廳聽取對他的宣判。勞倫斯法官剛要張口,工

作人員附耳告訴他:同聲翻譯裝置出現故障,正在修理。等待加強了大廳裡原本就肅靜緊張

的氣氛。戈林的臉部肌肉微微顫抖著,忽然間,他的耳朵裡傳來庭長勞倫斯緩慢清晰有力的

聲音:“被告赫爾曼·戈林,根據起訴書你被認為有罪的各項,國際軍事法庭判處你絞刑!”

戈林似乎懵了,他一動不動地站了一會兒,直愣愣望著鴉雀無聲的法庭,臉色灰白。然

後,他把耳機摘下來摜到桌上,轉過身去,最後一次離開了法庭。回到囚室,一個人躺在鋪

上,雙眼淌出了淚水。

其他戰犯在聽取判決時,有的人故作鎮靜,有的人驚恐萬狀,有的人目瞪口呆,至於被

無罪釋放的三人,則又驚又喜。沙赫特自己便供認:“餘滌懼德國民眾實是無處容身。

〃要求〃准予留獄〃;巴本欲往法國,但法國拒絕為其辦理入境手續。

法庭宣判完畢後說明,不服判決者可在四天之內向盟國的和德國管制委員會提出上訴。

1946年10月1日下午,紐倫堡法庭正式閉庭。

退庭之後,裡賓特甫、弗蘭克、賽斯——英夸特、席臘赫、斯佩爾、鄧尼茨六人先後上

訴,請求減刑。雷德爾、約德爾和戈林則上訴改絞刑為槍決。但上述請求均被駁回,法庭一

律維持原判。

行刑日期定在1946年10月16日。

安德魯斯監獄長又忙碌起來,有十二個人已定為死囚,他必須加強保安措施,做到萬無

一失。他將每個死囚屋內可藏匿物品的草墊子換掉,命令在死囚會客時,必須將死囚用手銬

與一位看守銬在一起;不允許死囚再到戶外鍛鍊。

戈林是被看守得最嚴密的,自從宣判時期,他的情緒就極不穩定,有時歇斯底里地發作。

行刑日期日益臨近,10月13日至14日,的夜裡,死囚聽見重型卡車開進了不到一

百米遠的監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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