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部分(2 / 4)

這不成了佔你便宜了嗎?盧燕就故意把話說得有些曖昧:我就是想讓你白佔便宜不行嗎?別人想佔還沒門呢!尹凡知道再不能拒絕,無奈,只得將圍巾帶回給婁虹。見到這麼漂亮的圍巾,婁虹自然十分喜歡。由於坐月子期間吃得太好,婁虹的腰身已經大大變形,再也無法恢復,過去的衣服明顯不太合身。她把那條圍巾披在身上左看右看看不夠,又是叫母親看,又是叫來家裡玩的同事看,大家都不住嘴地誇獎,婁虹也就自我感覺非常之好,但尹凡卻覺得,比起盧燕來,那條圍巾在她身上簡直不見絲毫光彩。盧燕身披圍巾嫋嫋婷婷的樣子便又在尹凡心裡閃過。

前嶺鄉夏糧徵購風波早已經雲開霧散,全鄉包括整個東陽回覆了風平浪靜的局勢。各項工作照常開展,群眾和幹部們該幹啥還幹啥,就像從來沒發生過那樣一場大的騷亂一樣。尹凡是局內人,他對當時的整個事件應該說非常瞭解,但他沒有想到,在這場事件之後不久,他就看到對事件處理、彙報和解說過程中形成的三種“版本”。這三種版本倘若從各自不同的角度看,都具有真實性,但在經過有意無意的組合、剪輯、重疊、強化、錯位甚至失憶之後,它們的性質卻幾乎有了根本的區別。

政界乾坤 第十二章(2)

在平息農民們“鬧事”的第二天,縣裡果然如尹凡所答應的,派了工作組去監督前嶺的夏糧徵購工作,完全按照省裡的政策規定,實行現錢交易;凡是在賣糧款中扣除了“提留”的,一律退還。縣政府辦一名副主任帶著人到了三溪村寶柱家中,代表縣政府對寶柱一家表示慰問,還送了兩百元的慰問金。雖然在處理這件事的過程中,仍然有農民提出“三提留五統籌”負擔過重的問題,但由於是個別對話,工作組說他們沒承擔這方面的授權,現在不能給予答覆,事情就過去了。當然,縣裡以後專門下發了檔案,對這次事件的當事人進行處理。檔案是這樣說的:前嶺鄉在夏糧收購中,由於鄉黨委和鄉政府未能堅決執行省委夏糧徵購的政策規定,擅自從農民的賣糧款中扣除今年的“提留”款項,引起農民群眾不滿,發生了不應有的群體性事件,影響了夏糧收購的正常工作,破壞了黨群幹群關係。為了嚴肅黨紀政紀,特對有關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檔案上一共通報處理了四個人,他們分別是:前嶺鄉黨委書記萬和水,對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前嶺鄉鄉長王才根未經許可,私自調動派出所幹警,造成極為不良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行政降半級,另行安排工作;前嶺鄉黨委副書記吳天恩,在事件尚未發生的關頭不履行職責,擅離職守,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前嶺鄉派出所所長劉火榮濫用職權對待群眾,嚴重影響黨群關係,給予撤消職務,調離公安隊伍的處分。

這一決定在東陽縣產生了很好的反映,都說縣委處理事件的措施果斷,堅決,不護短,不姑息,樹立了縣委縣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不過,當初在討論這一處分的時候,也有人提出說,前嶺鄉的幹部一貫工作還是兢兢業業的。這次發生這場事件,他們雖應負主要責任,但也包含情有可原之處。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努力完成工作任務,只是手段太急蠻了點。如果對他們加以處理,以後會不會影響其它鄉的幹部的工作積極性?陳林縣長的意見是,這次市委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議,傳達了上級精神,再次強調了對發生惡性案件尤其是惡性群體性事件的地方實行一票否決。所以採取處罰幹部的措施也是為了大局的安定。如果這次對有關幹部不加處罰,以後上面追究下來,說我們姑息遷就,誰負得起這個責?尹凡表態同意陳縣長的意見。政法書記劉炳貴說道,如果不對鄉幹部進行處理,豈不是要縣委把責任擔下來?工作指標和任務是縣委下達的,執行走樣卻是基層的事,出了事當然只能基層承擔,所以要處分只能處分幾名基層幹部,不要無緣無故擴大化,牽涉到縣裡面來!討論到這裡的時候,又有一個人提出,這次前嶺鄉事件,鄉幹部固然有責任,但農民們擅自闖進鄉政府砸壞東西,焚燒警車,這也是違法行為,我們不該把處理矛頭只對準幹部。對於農民中極個別幕後策劃、挑動鬧事的人,我建議也要處理他幾個。最好抓他一、兩個,判他幾年,以儆效尤。要不然豈不要無法無天了?!聽見這樣的建議,尹凡抑制不住地激動起來。本來,他給自己定下的規矩是:自己來這裡掛職鍛鍊,主要職責是學習,對縣裡面特別是常委會上討論決策之類的重要事情,要少發言、少表態,多服從。但剛才那個建議在他看來實在很荒唐的,一點也不從事實的角度、不從農民的角度去考察,只知道居高臨下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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