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1部分(4 / 4)

的目的為限制以後政府的權利,使之不能獨裁。法案僅單向限制性規定各級政府的權力及義務,並無限制本國個人權利的條款。法案分為單向保護個人權利的權利法案和界定聯邦政府的權力和義務的普通條款兩部分。

權利法案第一條是自由權。自由權分兩點,第一點是參議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剝奪言論及新聞、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第二點是公職官員、公眾人物遭批評指責,不能動輒以誹謗罪或其他罪名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能指證其實出於“確實惡意”,意即“明知其言虛假,或不在乎是否虛假”。

權利法案第二條是對軍事力量的排除干預權。法案宣佈和平時期,非經國會參眾兩院聯合要求並用於對抗自然力,軍事力量不得用於國內及對抗本國民。和平時期,軍事力量不得佔用、徵用民用設施;戰爭時期,除依法律規定外亦不得佔用、徵用民用設施。

權利法案第三條是人身及財產保護權。法案宣佈個人保護其人身及私有財產不受無理搜查扣押之權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根據認為有罪,以宣誓或鄭重宣告保證,並詳細開列應予搜查之地點、應予扣押之人或物,不得頒發搜查和扣押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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