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章 奕忻北京簽約(1 / 2)

小說:百年爭戰 作者:路人四九

咸豐帝聞奏嗟嘆,下旨曰:與夷議和事宜,任皇兄相機辦理,事機緊迫,間不容髮,朕亦不為遙制;總期和局速成,和約已換,國書已遞,朕即可及早迴鑾,鎮定人心。 咸豐帝諭罷,復諭曾國藩:現在京師兵勇雲集,撫議漸可就緒。皖南正當吃緊,鮑超一軍著勿庸前來。即飭令該鎮與張運蘭迅援寧郡,力掃賊氛,是為至要。 1860年10月下旬,奕忻與額爾金等協商再三,在北京禮部大堂,互換《中英天津條約》,又籤《中英北京條約》。 條約曰: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後不至失和,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碩恭親王奕忻,大英大君主特派伯爵額爾金,公同會議,各將本國恭奉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諭、敕書等件,互相校閱,均臻妥善。現將商定續增條約開列於左: 第一款一、前於咸豐八年(公元1858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約,本為兩國敦睦之設,後於咸豐九年(公元1859年)五月大英欽差大臣進京換約,行抵大沽口炮臺,該處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視此失好甚為惋惜。 第二款一、再前於咸豐八年九月大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大英欽差大臣額爾金,將大英欽差駐華大臣嗣在何處居住一節,在滬會商所定之議,茲特申明作為罷論。將來大英欽差大員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隨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侯本國諭旨遵行。 第三款一、咸豐八年原約後附專條作為廢紙,所載賠償各項,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萬兩相易。 第四款一、續增條約畫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第五款一、咸豐八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第六款一、前據當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區,交與大英駐粵公使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帝簾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歷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 第七款一、咸豐八年所定原約,除現定續約或有更張外,其餘各節,俟互換之後,無不克日盡行,毫無出入。今定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即行照辦,兩國毋須另行御筆批准,惟當視與原約無異,一體遵守。 第八款一、咸豐八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旨京外各省督撫大吏,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抄給閱,並令刊刻宣佈通衢,鹹使知悉。 第九款一、續增條約一經蓋印畫押,咸豐八年和約亦已互換,須俟續約第八款內載大清大皇帝允降諭旨奉到,業皆宣佈,所有英國舟山屯兵立當出境,京外大軍即應啟程前赴津城,並大沽口炮臺、登州、北海、廣東省城等處,俟續約第三款所載賠償八百萬兩總數交完,方能回國,抑或早退,總侯大英大君主諭旨施行。 以上各條又續增各條,現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禮部衙門蓋印畫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豐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條約籤畢,奕忻怒斥龔橙:“爾世受國恩,為何為虎作倀?” 龔橙道:“吾父不得入翰林,吾窮依外邦,朝廷於我龔氏,何恩之有?吾本良民,上進之路被爾等堵死,復為貪官盤剝,衣食無全,只得乞食外邦,今你罵我是漢奸,我卻看你乃國賊。” 桂良趕緊道:“龔自珍一生堂堂正正,歷任內閣中書、宗人府主事、禮部主事,亦於此堂激揚文字、指點江山。爾自身雖屬薄淺,但亦不必寄食外邦,妄自菲薄。” 翌日,恭親王奕忻又與法國專使葛羅互換《中法天津條約》,簽署《中法北京條約》。 咸豐帝聞約已籤,道:現在英法兩夷,已於本月互換和約,撫議漸可就緒,曾胡之勤王一折,雖亦懇切,然究其細節,不失為緩兵之策;朕本睚眥必糾,然徽、寧相繼告急,舒、桐方議進兵,皖南、皖北均當吃緊之時,該大臣一經北上,逆匪難保不乘虛思竄,擾及完善之區,江西、湖北皆為可慮。曾國藩、胡林翼均著勿庸來京。至鮑超一軍,昨已諭知曾國藩,飭令迅援寧郡,勿庸前來。 肅順道:吾皇聖明,今夷患已熄,粵患亦不久矣! 咸豐帝道:粵患起愈十載,所向披靡;惟曾胡楚湘之軍,能扼其焰;非若萬急,朕不動曾胡一毫。 月底,俄國公使伊格納季耶夫拜謁奕忻,道:英法專使之痛快簽約,實因鄙國大軍,已抵近黑龍江、烏蘇里江,虎視其後;我俄羅斯帝國,不似英法之卑鄙無恥,向貴國討要八百萬兩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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