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都被米諾斯良格以種種理由推託,反而建議他們去參觀一些美尼斯地區的貧民區,瞭解那裡的人民生活的疾苦,當然,這個建議也被上官林否決了,他們才不關心這個。結果,雙方的關係開始變得尷尬,從此不再提參觀兩字,朝廷代表團希望瞭解美尼斯地區的這道大門被徹底的封死了。
終於,到4月15日,無法繼續忍耐的朝廷代表團正式向藍羽軍攤牌,要求商討有關美尼斯地區大都督府的設立的先期準備,以及十四公主視察美尼斯地區的先期的協調工作。可以看得出,朝廷為了這兩個事情是做了充分的準備的,光是準備好的資料和法律檔案就需要四個人才能搬運。即使派發到每人一份,也都有六十多頁。
而藍羽軍這邊,裁渺渺和米諾斯良格兩人都是兩手空空。
唐諮率領的朝廷代表團給美尼斯地區帶來了極其苛刻的條件。
朝廷原則上答應重新設定美尼斯地區大都督府,並且原則上同意楊夙楓出任大都督,管理這一片廣袤的地區。帝國的十四公主也已經原則上同意前來美尼斯視察民情,安撫民眾,並且負責協調美尼斯地區和帝國內陸的一切關係。但是,這兩項大事的順利進行是有先決條件的,在這些先決條件得不到合理的滿足之前,隨時都有可能夭折。
第一條,也是最重要的一條,是五個先決條件的基礎,乃是政治上的。朝廷強硬的要求,藍羽軍必須明確的釋出公告,宣佈無條件地擁護唐川帝國朝廷的一切行為,必須無條件的貫徹執行帝國發出的命令,不得陽奉陰違。同時,藍羽軍必須按照帝國的法律修改藍羽軍法典,刪除那些危害到朝廷利益的條款。藍羽軍必須保護帝國原有登記在冊的美尼斯地主階級的權利,將他們的土地發還給他們的親屬或者後人,對於私自瓜分土地地農民。要嚴加懲治,決不姑息。沒有帝國的允許,藍羽軍不得和周圍地區的勢力產生私底下的談判,尤其是和瑪莎國、依蘭國等敵對勢力,藍羽軍控制區域範圍的一切外交事務由朝廷派人負責。
朝廷代表團甚至隱晦的說,美羅大都督府地成立是非法的。沒有得到朝廷的批准,是不可以生效的。羅尼西亞地區應該由朝廷另外派遣官員治理,不能納入美尼斯大都督府的管理範圍。當然,如果藍羽軍確有悔意的,朝廷會考慮使用特赦權,免除楊夙楓的罪狀。
第二條,乃是軍事上的。藍羽軍必須從上到下都深切的明白,藍羽軍及其所從屬的一切武裝力量,全部都屬於帝國地武裝力量組成部分,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帝國軍務部的調配和指揮。藍羽軍及其各級指揮官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來自軍務部的命令,不得違背。同時,軍務部有權力對藍羽軍進行必要的整編,調整人員結構,重新劃分駐防區域。指定作戰目標和作戰任務等。美尼斯大都督府不得擅自擴編或者調動藍羽軍,不得直接指揮藍羽軍地戰鬥行動。
目前,帝國情勢危急,藍羽軍必須儘快地出動,透過跨海登陸的作戰方式。在瑪莎國軍隊的後方,在銀川道地區登陸,狠狠的打擊敵人。緩解尼洛神京的壓力。按照具體地作戰計劃,藍羽軍最晚也要在兩個月以後出動,藍羽軍的海軍,要主動的尋找瑪莎國海軍進行決戰,消滅瑪莎國地海上力量,並且尋找合適的機會,騷擾瑪莎國的主要港口和海岸。
軍務部將會嚴肅的處理一切的龜縮不前的行為,並且將那些怯戰的軍隊指揮官全部送上軍事法庭。
第三條,乃是技術上的。美尼斯大都督府必須向朝廷開放一切的先進技術。包括軍事上地和經濟上的。技術的轉讓應該是無條件的、無償的,不得有任何的技術上的隱藏和保留。在必要的時候,朝廷有權力直接派遣官員接掌美尼斯地區的工廠和科研機構,同時,朝廷也有權力調派美尼斯地區的科研機構和人員進入內地。
第四條,乃是物資上的。朝廷制定了一個詳細的五年供應計劃,在未來五年內,美尼斯地區應該向朝廷進貢大量的物品,尤其是在未來兩年的時間裡,美尼斯地區需要無償的上繳朝廷鋼鐵一百萬噸,木材兩百萬噸,優質煤炭一百五十萬噸,銅三十萬噸,棉布兩百萬匹,五十艘龍牙戰艦,藥品七大項三百九十七個品種……這些都是對於朝廷的孝敬,朝廷是不會支付費用的。
第五條,乃是有關移民的問題。在未來的數年內,朝廷有意思向美尼斯地區大量的移民,總數可能會控制在三千萬到五千萬左右。這些移民,主要是戰爭產生的難民。為了配合移民工作的進行,美尼斯大都督府應該在伶仃洋安排兩百艘以上的往返船隻,負責運動內地的難民。同時,應該準備好足夠難民食用的一年的糧食